台灣網1月23日消息 臺“中國時報”今天發表文章分析,陳水扁辦公室一再抬出“憲法”,更以近乎恐嚇的態度,強調“機密”數據公開,可能涉及刑責,究其關鍵,無非是想拖延審判,但拖得了一時,拖不了一世,不論是從對歷史負責還是司法審判,陳水扁都無法規避。
文章指出,先從“法治”來説,是不是“機密”,都須依臺“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核定。“機密保護法”是在陳水扁任內完成“立法”,並公佈施行,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于接獲報請後30日內核定,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若未在30日核定,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六件“外交工作”,假設真的是“機密”,不論是在“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後,都有一定期限核定“機密”等級。例如在“機密保護法”施行前起訴的拉法葉案,臺軍方早在法律施行後向法院拿回數據核定機密等級。 但陳水扁辦公室迄今不拿出六件“外交工作”有無核定為“機密”的相關資料,從“司法”審判的立場,關鍵不在“機密”與否,而是有沒有“依法”核定“機密”的程式。即便已核定為“機密”,在“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審判權責下,任何“機密”在法院,都不是機密,只是不能公開審判而已。六件“外交工作”如果沒有核定,陳水扁辦公室官員就是失職。
文章進一步指出,從對歷史負責的觀點來説,“公務機要費”是使用民眾的納稅公款,陳水扁使用公款,就是一種政府行為,並非個人行為,如何使用費用,本來就該留下相關紀錄和數據,待一定期限解密後,由後代子孫檢驗。
陳水扁聲稱“機要費”使用在六件“外交工作”上,但説進到墳墓都不能説,若有相關紀錄和核定數據,本來就該提供法院,除非沒有,才不能提供。
文章最後強調,承審“機要費”案的臺合議庭三位法官,本著“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如果要推卸責任,大可依辯方律師團“釋憲”聲請,不必自找苦吃,對抗掌握“國家”機器的領導人,法官無畏權勢,依“審判權”進行審判,民眾應給予喝采鼓勵。(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