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釋憲”的話題再次成為臺灣島內的熱點。1月25日,臺“司法院”正式駁回了綠營“立委”就陳水扁“刑事豁免權”提出的“釋憲”案。就在同一天,臺灣“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代表陳水扁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
無論是綠營“立委”聯署的“釋憲”案,還是陳水扁本人親提的“釋憲”申請,起因都是轟動島內外的“國務機要費”案。
2006年6月29日,臺灣“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問題開始進行分案偵查,並對陳水扁進行了數次訊問。2006年11月3日,臺北地檢署對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等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對陳水扁雖未起訴,但在犯罪事實欄以括弧方式寫明:陳水扁“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52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等語。
2006年12月15日,臺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傳喚扁妻吳淑珍等多人應訊,吳淑珍在法庭休息時因身體不適昏倒送醫,合議庭仍繼續開庭。此前一天,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向臺“司法院”提出了83名泛綠“立委”聯署的陳水扁“刑事豁免權釋憲案”,要求厘清陳水扁“刑事豁免權”的保障範圍,並在作出解釋之前暫停審訊。
2007年1月19日,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發函,認定陳水扁所謂六項“外交工作”,均非依“機密保護法”規定所核定之“機密”,並裁定從1月23日起“六項秘密外交”的資料開放閱卷。
臺北地院此舉引起了綠營的“高度重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表示,此事“事關重大”,“已非陳水扁個人榮辱問題”,牽涉“憲政危機”,陳水扁有“義務與責任”申請“釋憲”。
1月23日,“國務機要費案”辯護律師團建議陳水扁申請“釋憲”;民進黨當局“府”、“院”、黨三方一致支援。1月25日,臺“司法院大法官”以看不出陳水扁“刑事豁免權”和“立委”行使職權有何關聯為由,駁回了綠營“立委”的“釋憲”申請。同日,陳水扁指示其辦公室“副秘書長”卓榮泰代表他前往臺“司法院”,遞交了“釋憲”申請書。
陳水扁提交的解釋“憲法”申請中認為,“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個“刑事豁免權”應包括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高檢署”查黑中心傳喚及訊問陳水扁,並要求取得有關資料皆屬“違憲”;另外,臺灣“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陳水扁也屬“違憲”,開放閱卷更屬“違憲”。為此,他特申請“釋憲”,“以厘清‘憲法’第52條適用之疑義……維護‘憲法’之尊嚴。”
陳水扁親提“釋憲”案,在臺灣政壇及法學界引起極大爭議。多年來,對於所謂“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臺灣法學界一直有不同意見,此次針對“國務機要費案”也一直爭論激烈。在去年年底綠營初提“釋憲”案之時,“刑事豁免權”就成為藍綠陣營攻防的重點。泛藍陣營一針見血地指出:綠營是借“憲政爭議”為陳水扁解套。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表示,民進黨要求“釋憲”的舉動不合理也不可能成功。有國民黨“立委”批評,民進黨上臺前曾主張限縮“總統刑事豁免權”,如今卻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臺灣輿論也指出,“國務機要費案”開審以來,始終未見陳水扁方面堂堂正正地在審理中為自己的清白辯護,卻反而用盡心機干擾審判、拖延時間。這樣做的用意,只在試圖推翻“吳淑珍一審有罪就下臺”的政治承諾。
面對外界的質疑,陳水扁高調回應。他甚至將“國務機要費”與馬英九等人的“首長特別費”挂起鉤來,稱事情發展已非單純“司法”問題,而變成政治問題。有時政治問題未必能用政治手段解決,而必須借由“法律”手段加以解決,若“釋憲”可解決“國務機要費”爭議,“修法”也未嘗不是解決“首長特別費”問題的方式。
對陳水扁的這一番言論,泛藍“立委”十分憤怒,他們表示,陳水扁企圖把“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混在一起,主要目的是“拉馬英九下水”,“救陳水扁自己”。民進黨傾“府”、“院”、黨之力,動用所有資源,企圖操控“司法”,只會引起臺灣社會更激烈的反彈,再多的“司”法技巧也無法包裝貪污舞弊的事實。臺灣輿論則期待,臺灣的“司法”機關面對此“憲政”爭議,能夠不負眾望,作出公正的判決。 (本報記者 王 堯)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