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臺灣首任新制“檢察總長”遭彈劾

時間:2010-01-26 08:36   來源:法制日報

  ■時任臺灣地區“檢察總長”的陳聰明,其“公信力”與“適任性”一直受到懷疑,且行為違背“檢察官守則”第13條“檢察官交友應慎重”和“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人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目前,在沒有具體違法、重大失職的情況下,幾乎沒有方法可讓具有法定任期的“檢察總長”下臺。彈劾案通過後,各界再次討論目前“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

  臺首任新制“檢察總長”陳聰明1月19日遭“監察院”彈劾,成為歷史上第一位被彈劾的“檢察總長”。陳聰明隨即主動請辭獲准後,新任“檢察總長”人選備受外界矚目,而所謂“檢察總長”退場機制也再次引起各界關注

  林其旺

  就任“檢察總長”後,陳聰明行事作風一直充滿爭議,尤其從臺檢方特偵組偵辦扁案以來,就被認為放縱黃芳彥潛逃至美國,使得扁案欠缺有力證據,致使包括洗錢、“二次金改”、“國務機要費”、“機密外交費”案等都無法順利偵辦,因此其“公信力”與“適任性”一直受到懷疑。

  “監察院”2009年3月啟動調查,經過近一年的調查,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等提案彈劾陳聰明。彈劾案指控,陳聰明在扁案偵辦期間,毫不避嫌與時任“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扁家御醫黃芳彥私宅聚會。而他在“立法院”答詢與扁案關係人吉美建商蔡竹雄與名嘴魚翅宴時,言辭反覆,甚至親自至蔡辦公處所會面,都沒有誠實面對各界質疑,嚴重影響了司法威信與形象;另外,陳聰明對黃芳彥潛逃出境,沒能事先防範,明顯有疏失。這些行為違反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的規定。

  臺“監察院”1月5日召開審查會,最後投票結果是6票贊成、6票反對,彈劾案首度闖關失敗。臺“監察院”19日二度召開彈劾審查會討論陳聰明失職案,“監委”以8票比3票通過彈劾案,使陳聰明成為臺灣有史以來第一位遭“監察院”彈劾的“檢察總長”。陳聰明得知遭“監察院”彈劾後立即向“法務部”提出辭呈,“法務部”則將其辭呈報“行政院”,轉馬英九核定。馬英九20日批准其辭呈,讓紛擾多時的“檢察總長”去留問題暫時畫下句點。馬英九22日則核定由曾勇夫任代理“檢察總長”。臺當局領導人辦公室25日宣佈,馬英九決定提名“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一職。

  熱議“檢察總長”退場機制

  依照臺“法院組織法”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是最高檢察機關,“檢察總長”是檢察系統的大龍頭。另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的規定,“檢察總長”是特任政務官,原本由領導人單獨任命,一經任命即生效力,不需“立法院”同意,也沒有任期限制。後因顧慮領導人可借任命權操縱檢察體系,於是“立法院”在2006年1月13日通過修正,規定改由領導人提名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保障其任期為四年,但不得連任。修法後,為避免檢察系統受政治干預、常有選擇性辦案的弊端,又通過加入“立法院”的同意權,並規定其保障任期,皆在維護“檢察總長”的獨立地位,以排除政治干預,這也是維護臺灣“司法獨立”的重要“憲政”設計。陳聰明在2007年1月24日接任“檢察總長”,成為修法施行新制後首任“檢察總長”,四年任期依法應在明年1月23日屆滿,在此之前,除非他主動請辭或有違法情事被起訴,或被“監察院”彈劾後遭“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簡稱公懲會)”撤職,否則依法可受到任期保障。

  而依據臺“監察法”,“監委”若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應先予以調職或停職等急速處分時,應提出糾舉。因此針對陳聰明案,“監委”曾考慮以糾舉作出緊急處理,但考慮“檢察總長”是特任政務官,沒有同等職務可以對調,所以才決定提案彈劾。根據“監察法”第14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4條以及第9條,陳聰明彈劾案順利通過後,陳聰明就會被移送公懲會,而陳聰明屬政務官,公懲會對陳聰明的懲戒處分只有撤職或申誡兩種。在公懲會的懲戒出爐前,公懲會可先對陳聰明停職,“監察院”也可以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進行急速救濟處理,先將陳聰明停職。不過依陳聰明目前被指出的各項失職證據,公懲會作出撤職決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沒有具體違法、重大失職的情況下,以及沒有所謂“退場機制”下,幾乎沒有方法可讓具有法定任期的“檢察總長”下臺。這就要求擔任此職位者,在專業倫理表現上更應有高標準。首位新制“檢察總長”竟然走到被彈劾的地步,這不只是陳聰明個人的遺憾,更是“司法”體制的不幸,與當局修法的初衷相違背,的確有檢討的空間。

  陳聰明遭“監察院”彈劾後請辭,是否應建立“檢察總長”退場機制的問題,又再次引起討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表示,有關建立“檢察總長”退場機制的“法院組織法”,在“立法院”上個會期中就已經送到“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目前還需要尋求各界的共識。呂學樟説,包含“檢察總長”、檢察官及法官失職怠惰的退場機制,“立法院”在下個會期中應該儘速推動。呂學樟認為,只要有1/2“立委”提案,2/3“立委”同意,不適任的“檢察總長”就該去職。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也呼籲“立法院”應訂出“檢察總長”退場機制。目前在“立法院”研議的退場機制中,還有主張20名“立委”提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可將“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彈劾;也有主張“法務部長”可對“檢察總長”提“不信任案”等。“立委”謝國梁則擔心,如果“檢察總長”有了退場機制,但卻受到不好的政治力干預,那只怕最後會影響到“司法”案件偵辦的公正性。謝國梁表示,只有像陳聰明這樣的“檢察總長”才需要退場機制。

編輯:何建峰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