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與修法更加注重民生問題與傾聽民意
■提高立法品質的重要途徑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
■從數量主導型立法開始轉變為品質主導型立法
中國立法步入平民時代(輝煌 十年)
“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宣佈
法,治國安邦之利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務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動的終結。
法律不僅是寫在紙上的,也應是在生活中看得見、摸得著的,只有執法追上立法的步伐,不折不扣落實,法律才能在人們心中生根。
立法更加注重民生與民聲
出境入境管理法、軍人保險法以及關於修改清潔生産促進法的決定、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表決通過……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2012年中國開始步入法律修改與完善的新階段。
新階段新特點。現代意義上的立法,應該是一項“陽光下的民主事業”。
立法,作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側面,雖然它並不完美,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但是回首10年來的立法實踐,我們仍然可以實在地感受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巨大進步。
10年來,黨和人民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而法律的制定又進一步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面進步。
10年來,物權法、勞動合同法、村委會組織法等同人民群眾關係密切的法律草案一次次向全民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經常向專家和群眾徵詢意見……立法工作越來越集中民智,反映民情,體現民意。
10年來,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從“閉門立法”到“開門立法”,從“一致通過”到“棄權”、“否決”,逐步完善的立法程式推動著立法工作日趨科學化和民主化。
10年來,中國的立法給予權利越來越多的關切:國家賠償法從根本上否定了權力違法免責的特權,為公眾描繪了由權力社會走向權利社會的明朗前景……
1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思想、理論、理念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對立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本身就是一筆寶貴財富,必將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以前,老百姓感受到的民主,更多的是選舉,是管理,是監督……立法的民主,讓老百姓的民主“更上一層樓”。這也正是老百姓身邊實實在在看得見、摸得著的“政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