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不文明能否用曝光來懲戒?

時間:2011-12-21 14:07   來源:北京晨報

  武漢首次公佈了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穿馬路、亂扔垃圾的市民名單,以後武漢將每週曝光有這些陋習的市民各10名。當然,上述曝光也僅僅是限于當事車輛號牌、市民姓名、年齡等,甚至連單位也沒有標注,在沒有一個確切“對號入座”的負面聲譽的影響之下,其他市民很難知道被曝光者的具體情況。可即便如此,圍繞著公平與隱私權等問題,輿論産生了不小的爭議……

  支援

  寬容對待主題實踐

  實名曝光市民的不文明行為,越來越像“殺手锏”。對於此舉,儘管反對的聲音很多,但並非一無是處。

  具體來看,原因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一者,治理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穿馬路、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的方式和途徑固然多種多樣,但實名曝光也是其中的一種,我們不能“只見森林不見樹木”。二者,國人素來具有很強的“面子”思想,用國人的“面子”來治理城市的“面子”,未嘗不是對症下藥。三者,暴露在公共場合的不文明行為本身就是公開的,管理者和執法者出於公共利益考慮將其曝光,恐怕無法簡單界定為侵犯市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至少業內人士目前還存在爭議,沒有形成定論。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文明素養不是一天養成的,城市文明也不是光喊幾句口號就能實現的,治理根深蒂固的不文明行為更不是一蹴而就的。實名曝光不文明行為作為一種治理手段、一個主題實踐、一種文明追求,我們首先要做的,是給予它應有的寬容和必要的時間,然後靜觀其效,沒必要一開始就把它淹沒在口水中,或者“一棍子打死”。

  不過,實名曝光的對象不能局限于市民的不文明行為,還應該推而廣之,上升到更大的、更重要的層面。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實名曝光這個好辦法面前,無論是市民的不文明行為,還是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公司企業的無德無良行為,抑或是政府機關的不作為、亂作為,都應該一視同仁,該實名曝光就實名曝光,而不能“選擇性曝光”。否則,民意難平,法治難彰,無法服眾。(陳堯)

  建議

  小心求證後再實施

  為營造文明城市形象,不少城市使出渾身解數,從武漢的“重獎市民舉報違章”到石家莊的“不闖紅燈獎”,效果都馬馬虎虎,也就難以作為先進經驗推廣。後來宿遷“實名曝光”,而武漢這次的公佈,也和宿遷的曝光有異曲同工之妙,不過,武漢這次更進步一點,一是不只曝光行人,司機同樣未能倖免;二是只曝光違章者,家庭住址等資訊依然保密,這有向西方學習的蹤影,因而,這可以大膽曝光,但仍需小心求證。

  首先,選擇性曝光有失公平公正。每週只曝光數十人,而違章者肯定不可能那麼少,沒被抓的人更多,這種情況下,如何去選擇這十個人才合情合理,怎樣的選擇才更令人信服等問題值得深思,必須避免行人“為何同是違規,為何曝光的是我不是他”的疑問。這些問題得不到解答,那曝光的公平與公正也就難以保證。

  其次,實名曝光本身涉嫌侵權。曝光的事情很多,但一直以來,都無法擺脫這樣一個討論,那就是對名譽權與隱私權的侵害,一些人認為既然違反規則,那示眾警示一下也完全可以,但更多人認為,又不是什麼滔天大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與權利,因為很小的一點過失就剝奪這些權利顯然不合情理。在這樣的爭議下,任何實名曝光都很難擺脫侵權的陰影。

  最後就是公權有越軌之嫌。實名曝光,不能任由公權説了算,尤其是還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更不能由公權單方面做主。任何決策的頒布,都該有公眾參與的影子,可這實名曝光,有沒有徵得民眾的同意呢?這點我們不得而知。但這是一個合理的正當的程式,是不容忽視的。(龍敏飛)

  反對

  曝光不文明也要講文明

  亂闖紅燈、亂丟垃圾影響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對這種不文明行為無疑要堅決治理。但公佈不文明市民名單和照片則值得商榷。

  從某種意義上説,市民亂闖紅燈、亂丟垃圾的確是不顧臉面、不講自尊。儘管如此,我們也不該傷其臉面和自尊。俗話説,傷人不傷心,打人不打臉。名單和照片被曝光,市民還有何臉面面對同事和熟人,在單位還怎麼工作,還怎麼與人交往?這種傷人臉面和自尊的曝光,還談什麼文明,甚至可以説本身就不文明。況且,公民的名譽權和肖像權受法律保護,誰也無權隨便曝光市民的照片,更不能損害公民的名譽。在一定程度上,這種曝光有著違法之嫌,不以足取。

  曝光市民名單和照片,也未必就是治理不文明行為的有效辦法。曝光除了能讓人丟臉、獻醜之外,並無實際的作用和效果。對於知恥而後改的市民來説,這一招或許有效。如果是不以為然的市民,曝光又能起到什麼用,還不是照樣表現出不文明的行為。説不定有的還會産生逆反心理,表現出更多的不文明行為,這並非沒有可能。

  亂闖紅燈、亂丟垃圾緣于市民的內在素質問題以及管理問題,不是“內病外治”的曝光就能改變的。改變市民的不文明習慣,還應以有形的教育為好,比如:在市民中經常性地開展做文明人、當文明戶的“文明之星”評比,形成守法規、講文明的社會氛圍,以此提高市民的素質。同時,可以對不文明市民進行勸導、警告,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下達處罰通知書,以法律法規進行治安和經濟處罰。總之,要依法、以文明的方式治理,不能以不文明對待不文明。(張君明)

  擔心

  會不會“看人抓藥”

  武漢曝光不文明行為,作為倒逼市民提高文明素養的一種方式,值得肯定。

  然而,最怕的是“選擇性公佈”。按照不同的陋習分類每週各分佈10名違規者,這一做法值得商榷。其一:如果某一項陋習中的違規者達不到10名咋辦?是否為了“完成指標”而抬高不文明行為的門檻?其二:可能不文明的行為多如牛毛,根本不愁來源短缺,但確定10名被曝光者,是採取隨機抽取,還是“從高分到低分”?不文明行為的輕重標準由誰來定,如何定?其三:由於自由裁量空間較大,會不會遇到熟人、親戚朋友,甚至是領導、同事的老面孔,就“這一段掐了”?如果是看人抓藥的“選擇性公佈”,不如不公佈。因為越是摻雜進幕後操作的因素,越讓人質疑曝光制度執行的公平公正性,越會讓人失去對法律規則的敬畏。顯而易見,這與提升公民遵紀守法、強化文明素養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我國倡導和推行文明,除了一視同仁,重罰違規行為外,更重要的是,持續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營造濃烈的“王子犯罪與庶民同罪”法治氛圍,並融入常態化的監管之中。公務員要率先帶頭,使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意識和行為習慣。同時,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公開曝光的方法與程式必須文明、科學和公開透明。否則,就會事倍功半,失去公信力,夠不著預期的效果。久而久之,還會形成鬆緊帶般的管理怪圈,矯正起來就更難了!(梁江濤)

  ■評判

  僅僅“曝光”遠遠不夠

  有人可能認為曝光當事人的照片也算是一種“懲戒”,但問題在於一個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大城市裏面,即使曝光了違法行為人的照片又能如何?況且,還存在一個違法行為“抗藥性”的問題。

  上述曝光行為,最多只能算是一種“輔助性”措施,不應當成解決行為違法問題、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的主要手段。除了“曝光”之外尚需要諸多配套措施。對於違法者除了承擔“曝光”的負面影響之外,有沒有必要儘快建立一個普遍適用於市民主體的“誠信體系”?並與類似的“違法”或“不遵守公共秩序”行為掛鉤?另外,任何治理行為的最主要支撐依然還是法律,還得依靠道德的引導和示範。在執法上,需要一個長久的方式,力爭做到對違法者的不姑息、不縱容,力爭避免在執法過程中的法不責眾現象。最後,需要道德自律。城市中絕大部分公眾都普遍自覺地認為,類似的違法行為是“不道德”的時候,即使沒有媒體曝光,也會有社會公眾主動站出來監督和糾治上述行為,這種結果的出現方意味著城市文明程度的真正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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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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