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礦山入井須知

時間:2010-04-07 16:34   來源:安監總局網站

  (1)凡入井者,必須遵守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先登記方可入井。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不得下井。

  (3)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全者,不準下井。

  (4)下井人員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若遇電機車必須選擇適宜地點停留,待電機車通過後再繼續行進。不準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軌道上。

  (5)人員不得乘坐非乘人車輛。

  (6)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産設施、裝置、安全標誌牌和測量標誌。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7)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和危險區。

  (8)入井作業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範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

  (9)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定,聽從監督指導,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應立即上報。

  (10)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11)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發現頂、邦鬆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徵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12)一旦迷失方向,不要緊張,要立即尋找風水管道,根據風水管道可找到出口。

  (13)嚴格勞動紀律,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竄崗。嚴禁在井下隨地大小便,不準在井下吸煙。

編輯:程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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