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佈《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條例,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産、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防震減災法,制定此條例。條例確立了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行動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據。
條例共九章八十條,分為總則、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恢復重建的實施、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和相關原則。條例對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點選址、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佈。
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時,將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條例對政府在災後恢復重建中的具體職責作了明確規定。條例要求,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援、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有關部門將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條例還明確了“違規者”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佈最終的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