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時間:2008-02-27 16:59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全國人大會議秘書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法律規定和工作實際,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已經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工作制度。

  (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提出交辦意見,會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全國人大會議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對政府及其部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共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代表對地方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交由有關省級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對全國人大機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分別交由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處理。

  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進行整理和研究,分門別類進行分析,提出報告,並擬訂各項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誰承辦的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及時召開交辦會議,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具體落實。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交辦。交由政府及其部門研究處理的,同時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共同研究後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處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處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處理。對會同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時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處理的,由各有關承辦單位依照各自的職責研究處理。

  (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向交辦機構説明情況,由交辦機構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辦。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于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覆。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覆。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的,應當向交辦機關和有關代表説明情況。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處理程式,努力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準。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親自負責研究處理。

  承辦單位在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的溝通聯繫,通過查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對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承辦單位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處理意見,負責任地及時答覆代表,並注意答覆品質。對能夠解決的問題,應儘快解決並給予明確答覆;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先向代表實事求是地説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在妥善解決後再行答覆;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充分説明原因,給予詳細答覆。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每位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後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承辦單位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一式二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議事協調機構給代表的答覆,還抄送國務院辦公廳一份。承辦單位在答覆件上,將辦理情況分類註明(注在答覆稿首頁右上角):“A”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B”類,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者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C”類,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需待以後解決的;“D”類,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及時將辦理的有關建議和要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承辦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1.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應當加強對政府及其部門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檢查監督,目的是促進辦理工作的落實,提高辦理工作的品質和實效。

  2.對需重點處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跟蹤督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加強協調,會同有關承辦單位切實抓出成效。

  3.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情況的報告,並將報告印發下次全國人大會議。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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