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罪”是治本之策

時間:2010-03-11 09:04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黃冠)近年全國兩會期間,欠薪都是熱門話題。今年,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呼籲在刑法中設立“惡意欠薪罪”,有人則主張增設“欠薪罪”。“欠薪入罪”是治理欠薪的治本之策。

  近年來,“惡意欠薪”成為備受輿論譴責的眾矢之的,也是政府大規模清欠工作的目標。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而現實中,違反此規定的僱主,即使被查處也只需支付工資和賠償金,並沒有被繩之以法。

  欠薪問題,已由個別勞資糾紛演變成一種社會現象。每到年終歲尾,討薪“新聞”總像幽靈一樣在大江南北遊蕩。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薪,上有中央政府的決心,下有地方政府的舉措,為何出現“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尷尬局面?恐怕關鍵在於對欠薪者懲罰力度不夠,欠薪所支付的社會成本和法律成本太低。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僱主並不在少數,面對政府強硬措施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他們往往能欠就欠、能拖就拖,拖不過去了才“擠牙膏”般地“兌付”。僅2009年,全國總工會共為41萬多名農民工討薪9.9億元。

  欠薪問題,不僅危及勞資平等理念,而且給社會公德和商業倫理留下傷痕。考慮到欠薪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把欠薪列為犯罪行為,並不為過。《香港雇傭條例》規定,香港企業僱主如不按時履行支付工資及雇傭合同責任,完成年終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項,最高罰則已提高至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三年的刑罰。如果欠薪會被裁決為犯罪行為,如果欠薪者有可能蹲大獄,“精明”的僱主恐怕不敢再公然欠薪。

  “欠薪入罪”之後,司法機關可依法對採取轉移資産、關廠逃匿等違法手段欠薪並情節嚴重的欠薪者追究刑事責任。這對於規範勞資關係、維護社會秩序和增強社會公民的安全感,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將刑罰手段、民事訴訟與政府部門的清欠措施結合起來,可望有效解決欠薪這個“老大難”問題。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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