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當下猛藥、出重拳,嚴厲懲治!

時間:2010-03-09 10:44   來源:人民網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於2010年要解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內容,句句直指今年兩會開幕前的最熱話題。其中,在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任務下首次出現的“規範灰色收入”概念,最先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激烈議論。(3月6日 廣州日報)

  關於“灰色收入”並不是一個新話題,但“灰色收入”是科學發時代最需要關注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實際上“灰色收入”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的不正當收入。“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理應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貧富不均、社會風氣不正等問題。

  現實生活中,政府官員“灰色收入”種類繁多。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有之;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的有之;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的也有之;在非公務活動中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吃、請喝、請跳、請釣、請洗,甚至請漂的更有之……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則帶有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之特點。尤其是一些手握人、財、物等職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種種理由和藉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灰色收入”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有媒體曾對“灰色收入”作過一項調查,其結果表明,2005年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計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GDP的24%。雖然數據是否準確真實尚可存疑,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出,“灰色收入”在社會財富總“蛋糕”中佔據著不小的分量。另外,在我國不發達地區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的“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到20萬元。

  從近年各地查處各類貪官的案例中不難發現,《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産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如,江西廣豐有一個名叫鄭元盛的貪官,為了斂財,不論老家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都要通知下屬單位,哪個不心領神會?哪個敢不去“慰問”?其女兒過生日,一天中送來的生日賀禮就達10萬元。又如,原湖南省岳陽市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産價值人民幣389萬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萬元,佔全部財産的85.6%。再如,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産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綜上所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取締非法收入,規範灰色收入”的提法欠妥,有待斟酌。因為“灰色收入”的本來就有問題,對以各種形式或非公務活動,謀取不正當的“灰色收入”,理應下猛藥、出重拳,用法律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堅決遏止或嚴厲懲治。尤其是對那些容易産生“灰色收入”的灰色地帶和人群,嚴詞警告,並運用稅收杠桿,將一些暫難説清的“灰色收入”納入收入分配的範疇中。同時,對那些政府官員在財産申報中的“不明來源財産”,要充分發揮《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的高懸利劍,任何人只要敢越雷池一步,將難逃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各地各部門要建立規範透明的“灰色收入”監督制約機制,減少官員權力運作中的尋租空間,從根本上剷除“灰色收入”滋生蔓延的溫床和土壤。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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