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與行政執法人員的腐敗犯罪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全面推動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對於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不少關於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只規定了處罰的原則和許可權,對處罰的方式、幅度和程式都語焉不詳。換言之,一起案值1000萬元的違規案件罰款990萬元與罰款1萬元均屬合法範圍內,裁量決定畸輕、畸重在所難免。”臺盟中央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上提交的提案認為,如果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加以有效約束,則會給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留下較大的裁量餘地,提供權錢交易、濫用權力的空間和條件。臺盟中央建議,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行政裁量標準,以約束和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職務犯罪的發生。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行政執法機關的,允許其在法律賦權的範圍內自主作出行政裁斷、決定的一項必要權力,是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中普遍存在的一項行政權力。據上海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近年來,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與行政執法人員的腐敗犯罪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在上海各級檢察機關查辦的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犯罪全部案件中,與濫用執法自由裁量權直接相關的貪污賄賂案件竟佔了將近1/3。
臺盟中央認為,在行政執法領域全面推動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對於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增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
臺盟中央建議全國人大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重要事項決議的方式制定相關標準,明確要求政府機關重點部門認真梳理各自執法依據,建立基準備案審查、公開、定期修訂、監督等相關配套制度,並對外公佈,同時將執行裁量標準的情況列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