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 題:中國著力打造“乾淨司法”維護公平正義
新華社記者 吳小軍 陳菲 李亞傑 楊維漢
2008年以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嚴肅查處系統內違紀違法人員970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129人。在法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案的發生也令人深省。
黃松有因涉嫌腐敗,去年10月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自此,中國出現新一輪最高司法機關廉潔建設熱潮。著力打造“乾淨司法”,從源頭上控制“腐敗污染”已成為兩大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自身建設的重要目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王勝俊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會二次會議上作的報告中指出:“要以解決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為重點,強化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完善懲戒制度,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嚴明審判工作紀律,嚴肅查處違紀違法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曹建明在報告中強調:要“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和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制度,集中整治隊伍中的違紀違法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人在21世紀的宏願。這個目標的達成,在與現實的艱難碰撞中推進,並不容易。
中國幾千年是“人情社會”,講關係不講法律;而在商業大潮中,拜金主義多有盛行,物欲使某些人貪婪,“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域比較嚴重”,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説。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對新華社記者表示,對於“兩高”報告,他最關注司法腐敗對策問題。中外法學界普遍認為,法官受賄比其他人員受賄給社會帶來的影響更惡劣。其他人受賄好比污染水流,而法官受賄則好比污染了水源。
他説,法官對是非的裁判不僅代表公平和正義,而且代表對公平和正義的最後判斷。法官如果受賄枉法裁判,還會給社會樹立標準,使社會整體行為向不正當現象靠攏,阻礙法治國家的建設。
近年來,中國司法領域腐敗問題日益突出。中共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張建南指出:“當前,司法領域中腐敗現象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各種不廉潔行為仍時有發生,法院系統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依然比較嚴峻。”
他舉例説,一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結果,不惜通過各種渠道、採用各種方式來腐蝕拉攏法官,一些法官在金錢、美色的誘惑下,利用司法權徇私枉法,違法辦理人情案、關係案和金錢案,有的甚至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近年來,安徽省阜陽中院包括三任院長在內的18名法官,深圳中院包括1名副院長、3名庭長在內的5名法官,均因索賄受賄等經濟犯罪問題被查處。在前幾年發生的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受賄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受賄案等,也都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全國人大代表、知名法學家梁彗星説,天天講公平、講正義的法院,出了這樣的事,法院顏面掃地。“我這個搞了30年法學研究的人都感覺到受了侮辱”。
“挽回影響的最好辦法,就是必須以最大的決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措施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同時以公正、高效、廉潔司法的行動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曾經致信機關各庭室負責人時強調。
現實的情況是,面對一系列司法領域腐敗案件對司法公正的挑釁,對司法公信的挫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採取措施,在系統外,越來越多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在系統內開始了新一輪正本清源“大掃除”。
接受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保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依法接受檢察機關及各方面監督已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接受外部監督的慣例。
作為對內監督的一個重要步驟,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0月啟動巡視工作制度,以聽取彙報、走訪相關部門、個別談話、隨機抽查、公認度調查等方式,在今後5年內,對全國各高院全部巡視一遍。
“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洩露審判工作秘密。”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法官“五個嚴禁”規定,並對外公佈了舉報電話。對違反規定的審判、執行人員,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並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據了解,截至2月25日,全國各級法院共查處涉嫌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139人,其中44人已作出處理。在44人中,移送司法機關的27人,給予刑事處罰的4人,其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了首批廉政監察員任命儀式,7位資深審判長被任命為專職廉政監察員,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五個嚴禁”規定之後又推出的一項重大廉政措施。
在檢察院系統,推出不久的“十個嚴禁”規定了對檢察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以及8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糾正和解決領導幹部在作風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嚴肅查處因作風敗壞引發的各種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這“十個嚴禁”包括:嚴禁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違反法定程式辦案;嚴禁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乾股;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幹部;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經濟活動;嚴禁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等。
對於這些措施能否衝破現實中的阻障,消除司法領域中的一些頑疾,人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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