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並不是個新話題,但卻一直都是一個熱話題。
執行難,難在哪?為什麼難?怎麼才能解決?這些問題一直盤桓在王利明代表的心裏,多年來他始終關注著這個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形成了自己詳實的思路。
執行難執行亂仍然存在
隨著二十世紀80年代末以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推行以及人民法院“審執分立”的貫徹落實,生傚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逐步成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每年執行的民事案件約佔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數量的三分之一。與此同時,也隨之産生了一個新名詞———“執行難”。
那麼到底什麼才是“執行難”?王利明給記者説了一個“標準”: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産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執行標的物難動。
實踐中,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有些被執行人總是喜歡玩‘躲貓貓’,總覺得把自己的財産藏匿起來,就能躲過經濟損失,還認為躲一天就是賺一天。”王利明形象地比喻,“還有一種是一些手中握有‘權力’的人,採取‘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非法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
“另外,執行亂的問題也是實踐中嚴重存在的現象,由於缺乏系統而完整的法律規定,導致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常常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王利明説。
他向記者舉例介紹了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執行中哪些權利人具備優先權、各種優先權在效力上能否優先於一般債權。所以這就給執行人員帶來很大困惑。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執行人員有權追加被執行人,這就賦予了執行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許多執行行為極不規範,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加以規範和約束。”
王利明説,1999年中共中央[1999]11號文件轉發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一把“尚方寶劍”。在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中都指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雖然在破解“執行難”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執行法律制度供給不足
司法實踐中的民事執行難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王利明分析説,立法供給不足是當前民事執行最大的問題。
他説,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程式的規定只有34條,其餘的條文基本上屬於審判程式的範疇,所佔比例為12%。“由於民事執行和民事審判具有不同的特點,因此,執行機構不能簡單地援引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程式的規定來辦理執行案件。同時,由於強制執行關涉被執行人財産權和自由權的剝奪和限制,也關涉到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僅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規範執行活動,也不能完全實現執行暢通的局面。”
王利明説,民事訴訟法頒行後,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民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先後頒布了幾十個司法解釋,其中1998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細化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2007年,我國對民事訴訟法作了一定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強制執行法律規範。但這些規定比較簡略,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所以現在民事執行最大的問題是如何結合中國社會的特點,設計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執行制度。
完善和執行相關的制度建設
王利明介紹,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委託,開始起草民事強制執行法,到2003年8月,已經起草了第四稿。在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實證調研工作,並多次召開民事強制執行法國際研討會,邀請德、日等國的學者、執行法官、律師對草案進行研討。法學界對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制定也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學者建議稿也陸續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是與民事實體法相配套的民事程式法,是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動態法。同時,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環境的改善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因此,有必要抓住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有利契機,具體分析‘執行難’的成因,把造成‘執行難’的諸因素轉化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制度,並通過制度創新來克服‘執行難’這一頑癥,真正在我國實現政令統一、令行禁止,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從而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王利明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