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物權法》對公共利益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不少開發商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大肆進行商業徵收、拆遷,無視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因土地徵收引發的糾紛已成為不少地方群眾陳情的首要因素。對此,來自湖南的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提出修改《物權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議案。
作為“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十大傑出律師”之一的秦希燕代表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建設項目逐步增多,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徵收等國家徵收私人財産的行為逐步增多。繼《憲法》明確保護私人財産所有權後,《物權法》再次對私人財産所有權從法律上給予保護,但對於因為公共利益的國家徵收行為,卻依法剝奪了私人財産所有權。如不明確公共利益,勢必影響社會安定與和諧。
據秦希燕代表介紹,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信託法》、《測繪法》等幾部法律,對公共利益、公益事業的範圍作了列舉,在法律上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的條件已經成熟。
秦希燕代表在議案中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屬於公共利益: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保護;公共水源、引水、排水地區保護;森林保護;能源、供電、供暖等公共事業;法律規定的其他屬於公共利益的情形。
議案中強調,要設立公共利益認定及救濟程式。政府部門在徵收前對徵收行為進行公示,被徵收對象有權就是否用於公共利益提出異議,政府部門必須對異議進行審查並予以答覆。被徵收對象對政府部門答覆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政府部門申請舉行公開聽證會,並作出復議認定。被徵收對象如果對上一級政府部門的復議決定不服,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是否屬於公共利益。(記者 劉文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