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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七日電 (記者 朱大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高銘暄教授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高法高檢發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案件的司法解釋,把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明確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僅反映了對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視,也是預防犯罪、震懾犯罪和體現司法解釋的前瞻性和包容性的需要。
中國高法高檢五月十五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就此,高銘暄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談到關於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問題,高銘暄教授説,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從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範圍看,是指故意傳播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病原體,如故意傳播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病原體。
——從犯罪主體看,雖然包括任何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很難想像此類犯罪行為可能由突發傳染病患者故意“以身實施”。事實也是如此,從“非典”疫情發生到現在,還沒有發現一起所謂“非典”患者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案件。從這一點看,解釋的此項規定顯然不是針對“非典”患者的。
——從行為人的主觀看,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所要投放或傳播的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會導致重大傳染病疫情擴散,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從法律責任看,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在城市、鄉村造成重大傳染病疫情大面積擴散,危及眾多人生命健康安全,甚至直接造成不可預估的眾多人死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銘暄説,《解釋》把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明確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僅反映立法原意,而且完全正確並十分必要。因為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傳播的速度極快,對大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極大,其危害後果要比用刀、槍故意殺人或者以爆炸物實施恐怖襲擊的危害要大得多。
他説,向人群、公共場所或者公共水源故意投放、傳播這種病原體,無異於用生化武器襲擊社會。甚至一國對他國使用武力,有的也以他國非法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包括病毒、細菌等生化武器為口實,就表明傳播這種病原體對社會的威脅或危害之大。從國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看,無論是在國際刑法中,還是在其他國家的刑法中,也都將使用與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相同或者相似的細菌、病毒等毒物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為,認定為最嚴重的罪行之一。中國刑法當然也不例外。
談到關於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問題,高銘暄説,《解釋》規定的以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方法實施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理解與適用時要把握以下三個條件:一、行為人必須已經被確診為突發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拒絕衛生、檢疫部門對其採取的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行為,如果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採取上述措施的,甚至病人去求醫被拒之門外而造成病原體傳播的,這種後果就不能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負責。三、必須造成傳染病的傳播,而且情節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高銘暄最後説,在“非典”疫情尚未全面控制時期出臺這一《解釋》,確實為抗擊“非典”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為中國儘快戰勝“非典”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必須注意,《解釋》既不是僅僅適用於處理與“非典”相關的刑事案件,也不是僅僅適用於抗擊“非典”時期。而是適用於將來可能出現的所有“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特定時期的相關刑事案件。(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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