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待遇的規定兼顧投資及投資者待遇,將對投資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護作出適當安排,並依據框架協議的規定,就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促進投資便利化等進行規範。
——雙方同意徵收(包括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損失補償、代位、轉移及拒絕授予利益等條文,則參考通行慣例妥善處理。
——雙方已就爭端解決的機制架構進行充分溝通,並將就協議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雙方投資者商事合同爭議解決進行深入討論,以期達成有效解決相關爭端的機制安排。
——雙方將建立聯繫平臺及相關協處機制,以有效執行協議,強化對雙方投資者的相關服務。
兩會肯定雙方團隊在協商過程中積極謀求共識的善意及誠意,並表示將繼續積極溝通,早日完成協商。(記者林甦 孟華 張澤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