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符合我國國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時間:2009-04-16 08:19   來源:人民日報

江西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李江源

  民主的實現形式和途徑,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歷史階段並沒有統一的模式。在近現代以來人類政治發展史上,“三權分立”和“議行合一”是配置國家權力的兩種基本形式。所謂“三權分立”,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權獨立、三權制衡,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重要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所謂“議行合一”,是指國家重大事務的決定和執行統一進行的制度。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堅持議行合一原則、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種民主的實現形式。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在近代史上,我國曾經幾次模倣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權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勝利後,孫中山先生就曾經根據“三權分立”原則,起草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凱竊取。他廢除了臨時約法,搞了一個所謂新的約法,實質上是實行封建軍閥的獨裁製。此後又有曹錕憲法和國民黨政府的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等等,但這些都沒有給中國人民帶來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歷史證明,在中國照搬西方政治體制的模式是一條走不通的路。中國共産黨成立後,對政權組織形式進行了長期探索和實踐,得出了一個重要結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建立的政權,只能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同這一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類社會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的發展趨勢。與人類社會形態發展相適應,權力結構大體上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權力結構,是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司法權,這就是所謂的專制權力結構,它是奴隸制社會、封建制社會廣泛採用的一種權力結構形式;第二種權力結構,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平行制衡,其表現形式是資産階級的民主制;第三種權力結構,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這種權力結構。上述三種權力結構的發展,反映了人類政治文明水準逐步提高的過程。一種權力結構取代另一種權力結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治文明從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運動和發展的過程,即由政治專制到資産階級民主、由資産階級民主到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過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結構代表了人類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民主政治發展的更高階段。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同我國的國體相適應的。任何國家都是國體和政體的統一。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樣的國體,要求有體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的政體同它相適應。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人民選舉産生,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包括了各階層、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來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代表人民決定國家和地方的大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組織形式,能夠集中人民內部不同階層的共同利益,也能夠反映和協調各方面的特殊利益,從而把全國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調動起來,充分發揮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創造性。這樣的政體能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願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國的國體相適應的政體。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國家重大事務,因而具有很高的決策效率。我們這樣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社會主義大國,要有效應對複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更好地推進發展和保持穩定,就必須有高效的國家機關以及國家各機關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國各族人民的意見和要求,迅速討論研究和作出決議,並切實貫徹執行。近年來,我國在抗洪搶險、抗擊非典、抗震救災等重大鬥爭中奪取一個又一個偉大勝利,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充分顯示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充分顯示了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優越性。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於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在我們這樣一個多民族的發展中大國,要把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來,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沒有一個真正能夠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黨來統一領導,是不可想像的。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必然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樣,一是有助於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發展黨內民主,避免權力過分集中;二是有助於實現從過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國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轉變,使黨的正確主張通過國家權力機關變為法律、變為國家意志,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範。


 

編輯: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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