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一種實踐也是公眾的一種生活方式

時間:2009-04-16 08:10   來源:光明日報

韓大元

  在30年改革開放進程中,民主不僅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同時表現為一種社會實踐過程。通過與民主實踐有關的個案,公眾感受到民主的價值,共用民主發展的成果。2008中國法治藍皮書“民主篇”7個入選條目從不同的視角反映了民主給民眾生活帶來的影響與變化,豐富了民主形式,凸現了公民與國家關係的深刻變化。

  這七個條目涉及的個案有兩個共同點,第一個共同點是都體現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通過改革開放的30年,民主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發展的一個價值目標,民主也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身感受到的這樣一種規則。同時民主正在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第二個共同點,雖然這些個案表現形式不一樣,但是他的背後都存在著轉型中的中國遭遇的一些矛盾。比如,公權和私權的衝突,民主價值和法治價值的衝突,自由和秩序的衝突等問題。

  總書記與網友的線上交流傳遞了網路化時代民意需求多樣化的資訊,表明公眾政治參與吸納民意的新形式。在國家民主與黨內民主的關係上,《黨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的頒布預示著以黨內民主帶動國家民主的新思維與新思路,強調了尊重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性,使黨代表發揮作用得到了制度化。

  我國的社會轉型是在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與協調中進行的,有效地控制行政權濫用成為保證行政民主化、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途徑。《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通過行政程式推動行政民主化的客觀要求,使實體民主與程式民主得到比較合理的協調。不過,作為制約行政權的規範,如何體現民意機關的意志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實踐表明,民主價值是需要普及和維護的,但它並不是法治社會唯一的價值,有時民主與法治價值存在著衝突,多數人的決策也會出現非理性,少數人的主張也可能充滿理性因素。政府應樹立遵循法治的理念,傾聽民意,善於從個案中發現權利元素,通過制度和規範,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方面積極探索,制定出專門對人民檢察院某一方面的工作進行監督的決議,提高了監督權的實效性,力求在人大的監督權與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之間尋求合理平衡。

  民主是一種實踐,也是公眾的一種生活方式。當民主真正影響到公眾日常生活時,公民對政府的監督力度將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在民主意識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公眾向瀋陽市政府各個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提出公開“招待費”的要求。它表明一個基本的事實,即公民作為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的變化,能夠體會到納稅背後存在的權利價值。“招待費”的公開、官員電話號碼的公佈等新舉措對政府來説無疑是一種壓力,但對公眾來説是一種公共監督,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有效形式。

  當然,在發展民主制度的過程中,任何個案的存在意義是相對的,我們不能誇大個案具有的意義與功能。通過個案我們可以凝聚民眾、政府與媒體等社會力量,塑造社會主體的新角色,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本文係作者在2008中國法治藍皮書發佈會上的評點講話,本報記者袁祥採訪整理)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

編輯: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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