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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法誕生往事:草案30年起草25稿

時間:2009-08-28 11:18   來源:檢察日報

 

烏蘭夫(前排左四)與五屆全國人大民委部分成員及工作人員合影。是時,民族區域自治法正在起草中。

 

  1947年5月,在新中國即將誕生的曙光裏,我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宣告成立。從此,民族區域自治——一個解決民族問題的“中國模式”開始在中華大地實踐。

  “説起民族區域自治法,一定要説説烏蘭夫同志的故事。”

  8月11日,在北京市宣武區的椿樹園小區,原全國人大民委辦公室主任、78歲的底潤昆老人,接受了記者的專訪,講起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孕育與誕生時的往事。

  自治經驗:烏蘭夫在內蒙古的鬥爭 
 
  底潤昆説,“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搞我黨早期曾提過的“聯邦制”,是老一輩革命家們在鬥爭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而其中一大經驗,就來自烏蘭夫同志領導的、為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所進行的一系列鬥爭。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抗日戰爭勝利。9月,曾經在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擔任過高等法院院長的補英達賴等人,在內蒙古的蘇尼特右旗成立了一個分裂國家的“內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政府”(下稱臨時政府)。

  中央決定派烏蘭夫去解決這個問題。當時,內蒙古大部分地區還是蘇蒙(外蒙古)聯軍佔據,聶榮臻等領導人建議烏蘭夫帶部隊去談判。烏蘭夫沒有同意,他覺得單槍匹馬雖然危險,但是也顯示誠意。談判地點,是位於沙漠草原地區的溫都爾廟。烏蘭夫對補英達賴等人説:“我是代表中共中央來的。我們不承認臨時政府。內蒙古是中國領土,應該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建立統一的國家,將來可以搞民族區域自治。”

  談判進行了七天七夜。

  談判結果:臨時政府需要改選。在此情況下,烏蘭夫他們研究後認為,臨時政府可以先改選、後取消。由於烏蘭夫在蒙古族民眾中享有極高聲望,加上談判期間,烏蘭夫和他的同事們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烏蘭夫以高票當選了臨時政府的主席。改選後,按照烏蘭夫的建議,臨時政府搬遷到了八路軍控制的張北縣。從此,臨時政府便再也沒有活動過。用烏蘭夫的話説,“叫它悄悄地自生自滅了”。

  此後,經過不懈地努力,1947年4月23日至5月1日,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在王爺廟(今烏蘭浩特市)勝利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了內蒙古自治政府,烏蘭夫當選為主席。5月1日那天,烏蘭夫莊嚴宣告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這一天,標誌著我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區誕生。

  底潤昆説,正是這一經歷、這一過程,讓我們黨更加堅定了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決心。1949年9月,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對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1981年7月,烏蘭夫撰文稱讚其“使祖國所有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濟”。

  兩度起草:30年25稿

  1954年秋天的一個早晨,23歲的底潤昆到中南海報到。那裏,是新成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所在地,而他,是剛剛由一屆全國人大設立的民族委員會(下稱民委)的工作人員。

  底潤昆上班不久,民委便遇到一個大任務:根據《憲法》起草民族區域自治的有關法律。底潤昆告訴記者,當時有這種立法需要。《憲法》對民族區域自治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是還需要法律進一步細化;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已經不能充分滿足當時民族自治地區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在實踐中,因為缺乏法律規範,還帶來一些問題。比如,當時從自治區、自治州到自治縣、鄉,都統稱為“xx自治區”,都是一級政府,“爺爺孫子一樣大”。

  不過,當時民委委員們普遍認為,民族區域自治立法屬於“摸著石頭過河”,還是低調點,定名為“要點”、“通則”吧。1957年,經全國人大民委會議審議後形成了一個正式草稿,下發到了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和各民族自治地方徵求意見。“這是第八稿,名稱是《自治要點》;可惜反右鬥爭讓立法被迫停滯……”底潤昆記得,當時他的領導、民委辦公室主任夏輔仁開會回來後説了一句:“我們的《自治要點》,被一棍子打死了!”

  這種停滯,直至“文革”結束。

  1980年,彭真提出,全國人大對《憲法》民族部分的修改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一併由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統戰部部長的烏蘭夫同志主持。後來,中共中央決定成立民族區域自治法“起草領導小組”,由烏蘭夫任組長。

  那個夏天,來自全國人大民委、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的起草小組成員們又撿起了23年前沒有幹完的工作,跟隨烏蘭夫,開始起草《民族區域自治法》。

  那是一個難忘的夏天,在避暑勝地北戴河,在西哈努克親王曾經居住過的別墅裏,底潤昆等七八個起草小組成員在烏蘭夫的直接領導下,開始工作了。“我們每天上午開會,下午和烏老一起下海游泳。”底潤昆説,起草小組的工作環境很寬鬆,大家暢所欲言,“發言不拘一格,可長可短,烏蘭夫同志也是想起什麼説什麼,有時成段講話,有時插話”。彭真當時帶領《憲法》修改起草小組也在北戴河,他派他的秘書許孔讓參加了大部分討論,每天回去向他彙報。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首先解決了《憲法》修改中有關民族部分的問題。

  底潤昆回憶説,起草小組首先研究列出了該法的“綱目章節”,而後分工就不同章節拿出草稿。為了不漏掉問題,先把原則和政策措施寫出來,不受篇幅限制,“雖然寫出來的東西比較長,但卻十分具體、詳細,實實在在”。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很快形成了精煉的稿子。

  回京後,烏蘭夫又立即召集起草領導小組成員和有關人員會議,趁熱打鐵,對草稿進行討論。形成意見比較一致的草案稿後,便開始徵集意見。此後直到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通過,草案稿又經歷了17次修改,小的修修補補不計其數。“連50年代的8稿計算在內共25稿,前後共30年!”底潤昆説。

  均衡意見:烏蘭夫親力親為

  對草案稿徵集意見階段,底潤昆記憶猶新,能一口氣説出幾個小“故事”來。

  草案稿中有這樣一條:“民族自治地方企事業單位在招收職工的時候,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且可以從農村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員。”在徵求意見時,勞動人事部有反對意見。理由是,為了解決當時比較突出的知識青年返城待業問題,勞動人事部規定:“全國企事業單位不許到農村牧區招收職工。”對此,烏蘭夫的態度很堅決,他認為政策是短期的,法律卻是解決長遠問題的。

  當時,起草小組在北京市宣武區的東方飯店工作,許多研討會議也在這裡召開,烏蘭夫每天晚上到那裏“加班”。一天晚上,針對這一條,烏蘭夫告訴勞動人事部的有關負責同志,請他們部黨組認真研究一下這個問題,提出部裏的正式意見。很快,勞動人事部正式答覆説:完全同意草案中的這一條款。

  “對一些重大問題,烏老親自出面同中央其他領導交換意見。”底潤昆記得,針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否寫、怎樣寫“反對兩種民族主義”的問題,烏蘭夫曾專門寫信給彭真。

  原來,1954年《憲法》只簡單地寫“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但在“文革”等運動中,很多少數民族幹部被扣上“地方民族主義”的大帽子被批鬥,這説明實際上主要強調了“反地方民族主義”,而且把一些民族感情和不同意見當做“地方民族主義”來反了。烏蘭夫向彭真反映了少數民族幹部們的這一觀點。他同時認為,過去毛主席提反對兩種民族主義,其實強調的主要是“反對大漢族主義”。

  “兩種民族主義都不符合馬列主義,都應反對,這次要寫,就按毛主席的提法,強調反對大漢族主義。”烏蘭夫同志的意見被採納。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都明確寫著:“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1983年以後,烏蘭夫已成為國家副主席,他仍然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制定作為自己的重要工作之一。底潤昆記得烏蘭夫説過,草案稿要徵求多方面的意見,“認識比較一致,將來執行才能比較順利”。於是,四年間,草案17次易稿,而每次易稿,“年近八旬的烏老都是親自動手、一絲不茍。”

  1984年5月31日,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決定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這一天,距離烏蘭夫宣佈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整整37年。

  1988年12月8日,烏蘭夫在京逝世。“制定和推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可以説是烏老為黨和國家作出的最後的努力。”底潤昆深情地説。(鄭赫南)

 

編輯: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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