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由生産任務承擔者對其生産成果負責並按産量或産值計算勞動報酬的一種生産責任制。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時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得到恢復並獲得發展。聯産承包責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兩種:
①包産到戶。以土地等主要生産資料公有制為前提,以戶為單位承包,包工、包産、包費用。按合同規定在限定的生産費用範圍內完成一定的生産任務,實現承包合同指標受獎,達不到承包指標受罰。
②包乾到戶。又稱大包乾。承包合同中不規定生産費用限額和産量指標,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産活動,産品除向國家交納農業稅、向集體交納公共提留以外,完全歸承包者所有。即“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聯産承包責任制在承包內容上也有兩種:
①土地承包。即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農戶人口、勞動力數量,將土地分給農戶自主經營。
②專業承包。即在生産隊統一管理下,將集體所有的農、林、牧、副、漁、工、商各業的生産過程承包到戶或承包到組,由戶或組自主經營。聯産承包生産責任制擴大了農民的自主權,調動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發揮了小規模經營的長處,促進了農業生産的發展。以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共産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從九五計劃開始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開發“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長一些,這是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