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時報:政府機構改革要解決六大問題

時間:2008-03-13 13:48   來源:
  當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深化政府機構改革,要重點解決政府職能配置與機構設置中存在的如下六大問題:

  第一,針對政府職能缺位、不到位的問題,強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及涉外管理部門,在投入與編制方面予以傾斜。相對於宏觀經濟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我國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部門在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上都比較薄弱,出現了“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例如,在職工權益保護和勞動監察工作方面,目前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僅有1個處的4名工作人員負責,而面對的卻是全國2700萬個用人單位和3億多勞動者。因此,要重點強化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就業、社會保障、扶貧、教育、醫療、環保和安全等職能,對這些相關職能部門,在投入和編制方面予以傾斜。在涉外管理方面,要適當增加駐外部門及派駐機構的編制和財政投入,為各領域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針對政府職能越位、錯位的問題,對一些越位、錯位行使職能的政府部門實行“瘦身”。一些政府部門仍然在管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仍然過多,弱化了市場的調節功能。有的綜合管理部門既管宏觀、又管微觀,且對微觀管理興趣濃厚,熱衷於批錢批項目。針對這種情況,需要對一些越位、錯位行使職能的政府機構或相應內設機構予以撤銷或弱化。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事項,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的事項,凡是行業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應干預。政府要逐步退出微觀經濟領域,將更多事項交由市場調整。如行業標準的制定、市場資訊統計、舉辦展會、職業培訓、培育大型零售企業與大型批發市場等事務,不應再作為政府部門的職能。宏觀調控部門要重點搞好宏觀規劃、政策制定及監督管理,切實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的審批事項,實現從“項目管理”向“規劃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

  第三,針對一些政府職能在相關機構間配置不合理的問題,按照決策、執行、監督適度分離又相互協調的要求進行改革,構建政府組織機構的總體框架。目前,我國一些政府職能在機構間的配置不夠科學,特別是決策、執行、監督功能在部門內或部門間配置不科學。一些部門集決策和執行于一身,監督流於形式,如個別部門既管宏觀規劃又管具體項目審批等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政府機構決策與執行不分問題越來越突出。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建立決策、執行與監督相互協調又適度分離的行政運作機制,將公共服務、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執行職能分離出來,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作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或國務院直屬機構,避免有些部門集決策、執行、監督于一身的弊端,形成由決策部門、執行部門、監督部門三大類部門組成的政府組織機構總體框架。

  第四,針對政府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能交叉普遍的問題,在逐步推進政府機構綜合設置的基礎上,穩步推行“大部制”。由於我國政府機構設置過多過細,管理對象與管理事務重疊,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協調困難的情況十分普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現象十分突出。如農業産前、産中、産後管理涉及14個部委(局);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勞動保障、人事、教育部門職能交叉;在城市供水、地下水管理方面,水利、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職能交叉;在資訊産業管理方面,資訊産業部、國信辦、廣電總局等部門(單位)職能交叉;等等。深化政府機構改革,要按照全面、精幹、統一、效能的原則,改變目前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小部制”體制。整合,歸併相關、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綜合設置政府機構,實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大部制”,使政府部門逐步向“寬職能、少機構”的方向發展,逐步向大農業、大交通、大文化、大科技的管理方式過渡,以切實減少部門職責交叉事項,變部門之間“扯皮”為部門內部協同。目前,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政府機構設置的慣例是實行“大部制”,中央政府機構普遍在14─20個左右。考慮到機構改革與人員安排的複雜性,我國可逐步推進“大部制”。

  第五,針對一些專門領域的管理體制不科學、相關職能在不同政府機構間的職能配置不盡合理的問題,參考國外經驗,重點研究完善一些專門領域的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如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費按環節由不同部門負責監管,不僅造成部門職責交叉,而且提高了監管成本,降低了監管效能,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又如我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環保管理“部門分散、地方分割、條塊分離”現象嚴重,難以保證嚴格執法,難以有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深化政府機構改革,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在一些專門領域採取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形式,如建立獨立的電信監管體制、高層次的海洋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機構、將目前對藥品監管實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完全垂直管理的體制,等等。

  第六,針對一些職能需從政府轉移出去,又無相應承接主體的問題,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為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是一個系統工程,由於我國事業單位改革跟不上,社會仲介組織發育不成熟,很多政府該轉移的職能無法轉移出去。例如,在勞動關係方面,缺少勞動爭議仲裁的事業單位作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依託;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方面,一些技術性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完全可以由社會仲介組織來承擔,但具備資質的社會仲介組織無法滿足實際的需要。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要遵循有利於調動和發揮政府、行業協會、企業三者積極性的原則,不能只考慮政府“一個積極性”。要堅持配套改革,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社會仲介組織的關係;加快培育社會仲介組織,將大量技術性、經辦性職能交由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 □李軍鵬

編輯:李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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