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J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在此之前,大會秘書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分別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代表提出的議案的處理,實際上包括會議期間的處理和閉會期間的處理兩個方面。
(一)大會會議期間的處理工作
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各代表團負責將代表提出的議案送交大會秘書處。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大會秘書處及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大會秘書處召開有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代表議案處理協調工作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大會秘書處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要印發大會全體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代表提出的議案不在本次會議審議的,主席團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大會秘書處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二)閉會期間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專門委員會對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要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召開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對辦事機構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決定。涉及需要先徵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在進行審議時,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1個月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4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採取走訪、邀請列席審議代表議案的有關會議、組織參加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與提議案人聯繫和溝通,聽取其對議案處理的意見,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對於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全國人大會議或者它的常委會會議議程;
2.對於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或者其他工作計劃;
3.對已經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列入本年計劃審議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及時將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聯繫,研究是否需要將代表的意見吸收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在進行相關立法工作時,應當邀請提議案人列席有關會議或者參加審議工作,聽取意見;
4.對尚未列人五年立法規劃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立法計劃,但代表和群眾反映強烈,有可能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專門委員會應當開展立法調研,提出是否需要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意見。在進行立法調研活動時,應當主動邀請部分提出相關議案的代表參加;
5.對於其他不具備立法條件的代表議案,專門委員會應當將代表議案中的建議和意見整理後,轉由有關機關在制定、修改相關行政法規或者開展相關工作時研究參考。
專門委員會在認真審議的基礎上,應當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議結果的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人意見的情況,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件作詳細説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印發下次代表大會會議。
無論是大會會議期間,還是閉會期間的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都要加強與提出議案代表的聯繫和溝通。代表議案無論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有關機關在處理過程中,都必須高度重視並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見,努力改進工作。有關機關在依據代表議案制定和修改法律或者進行相關工作時,都應當邀請提議案人參與調研活動。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代表議案有關的議題時,應當邀請提議案人列席常委會會議參與審議。有關機關在提請審議相關法律草案時,應當反映吸收代表議案內容的情況;在有關法律草案的説明中,應當明確指明吸收代表議案有關內容的情況,具體指出哪些條款吸收了哪些代表的意見,對於未採納代表議案內容的情況也應作出説明。總之,有關機關在處理代表議案的整個過程中,都要自始至終加強和提議案人的聯繫和溝通,聽取、採納代表的合理意見,這樣做既是對代表權利和意見的尊重,也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代表議案的作用.促進有關機關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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