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全文)

時間:2011-10-20 15:33   來源:新華網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0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天津簽署了《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安全第一”是核電應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攸關人的健康、安全、財産及環境。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核電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核電安全及事故緊急通報等事宜,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一)核電安全法規與標準

  核電安全相關之法規、標準、導則、參考文獻等資訊交流。

  (二)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經驗

  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之方法、流程、報告、參考文獻及安全分析審查評估所需使用之相關工具發展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三)核電安全監督方法與經驗

  核電安全監督架構作業方式、報告、參考文獻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四)核電廠基本資訊

  核電廠機組運轉、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環境輻射監測、安全指標、異常事件及機組興建進度等相關基本資訊定期交換。

  (五)核安事件安全評估與運轉經驗回饋

  就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各級之重要核電機組異常事件,定期交換調查報告、改進措施及後續安全監督報告,並進行經驗交流。

  (六)核電廠老化管理

  核電廠老化管理、評估、監督、現場查證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七)核電安全研究經驗

  核電安全研究發展,包含燃料安全、熱傳流力、數位儀控、防火安全、人因工程、風險評估、地震與海嘯防護、事故分析與評估及非破壞檢測品質驗證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八)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

  任一方發生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二級及二級以上或引發大眾關注之事件,事故(件)方在通報相關方面的同時,應通報對方,並持續溝通及通報完整即時之相關資訊,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速給予回應與協助。雙方指定聯繫及事故通報的單位與人員,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測試。

  核電廠事故通報內容包括事故電廠名稱、事故發生時間及可能原因、機組最新狀況、放射性物質外釋狀況、未來可能影響及進行評估的相關資料、已採取的防護措施等。必要時,雙方得商定增加通報內容。

  事故方應積極協助確認對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響地區的安全情況,並提供必要協助。

  (九)核電廠環境輻射監測資訊

  進行環境輻射監測資訊交換及符合公認標準之環境樣品放射性分析比對之交流。

  (十)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及準備之經驗

  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經驗交流,包含應變計劃、平時準備、民眾防護行動、復原規劃等。

  (十一)核電安全資訊公開之經驗

  核電安全資訊公開,包含資訊透明化、民眾參與、科普實務等經驗交流。

  (十二)雙方同意之其他核電安全合作事項。

編輯: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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