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經濟委建議:多管齊下為金融業注入活力

時間:2011-03-01 15:2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舉辦“金融沙龍”,圍繞《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關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若干問題進行研討。

  採取金融沙龍的形式,組織金融行業委員並約請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就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問題進行深入研討,是一次創新和嘗試。沙龍研討中,委員們暢所欲言,認為在當前國際金融領域風險不斷放大、美國第二輪量化寬鬆政策導致全球流動性過剩、國際資本走向和方式愈加複雜的外部背景下,對於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的中國金融業來説,有很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亟待在“十二五”期間加以解決。

  明確金融機構出資人安排

  我國國有金融資産規模巨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佔全部金融業國有資本的80%以上,居於絕對主導的地位。目前國有金融資産管理模式,存在著所有者主體缺位、管理者不明確、激勵機制不到位等多個弊病。

  應該明確出資人安排,完善管理模式。按照明確責權利的原則,實現單一齣資人,適時建立直屬國務院或者全國人大的國有金融資産管理委員會。在明確出資人的基礎上,設計“三層次”的管理模式,即:出資人——控股公司——金融企業模式。財政部作為國有金融資産的出資人,將中央匯金公司作為國有金融資産的控股公司履行管理職責,形成出資人履行所有權,控股公司履行資本管理權,金融企業履行經營管理權。

  同時,健全金融協調機制,強化金融資産監管。進一步完善央行與三家監管機構、財政部、發改委等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強化跨境監管。還要強化經營管理模式,完善治理架構。改變過去國有金融企業受到多頭管理的格局,形成出資人派駐監事、控股公司派駐董事、國有金融企業管理層進行運營的格局。

  加快人民幣國際化步伐

  有委員指出,德國1958年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1975年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德國馬克的國際化經歷了17年;日本1964年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1980年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經歷了16年。從我國情況看,當年日本和德國的基本條件,我們現在已經基本具備。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1996年,至今已14年,是時候把人民幣國際化的問題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了。人民幣國際化,最終成為國際儲備貨幣之一,這是我們的最終目標。雖然這一過程會面臨一些風險,但這是中國和平發展必須過的一關,勢在必行。要勇於面對挑戰和風險,統籌謀劃,果斷決策,在理順國內要素價格的基礎上,審慎推進。

  應充分發揮香港的作用,分階段推行人民幣的國際化。香港目前已經成為人民幣最大的離岸中心。可考慮借道港幣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比如説更大限度地放開人民幣和港幣的自由兌換,因為港幣和美元是直接掛鉤的,從而間接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為規避風險,可以在放開自由兌換的過程當中,留有一定的管控和伸縮餘地。

  六管齊下引導過剩資金

  一是引導到資本市場,把資本市場做大做強。發展機構投資者,在當前通脹壓力加大的情況下,可增加資本市場供給,如允許海外上市公司回歸A股市場。二是加強海外投資。改革考核機制,打通央行外匯儲備流向銀行的渠道,更好地支援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走出去。三是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允許這些企業發債,鼓勵其到創業板和A股市場上市。四是支援第三産業發展。第三産業(其中包括金融産業)是轉變發展方式重要的內容。中美第一、第二産業的總規模基本不相上下。中國GDP總量跟美國差2/3,就差在第三産業。應利用流動性過剩的機會支援服務業,特別是生活型服務業、金融産業的發展。五是把過剩資金引導到農業現代化,引導到縣域經濟。通過建立新的投資主體和農業經營主體,把社會資金引導到加快農業現代化上來。六是把過剩資金引導到公共事業上來。可以創新機制,通過BOT、TOT等方式引入民間投資、發展公共事業,同時銀行貸款給予支援。

  規範管理,有序發展地方金融機構

  地方金融機構發展中存在如下一些問題。發展戰略雷同,大多數機構競爭力不強;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大多數城商行、農商行、信託公司建立了股份制,但多數股份掌握在地方財政部門、國資委、政府投融資平臺或地方國企手中,政府一股獨大,制衡機制失靈;管理體制尚未理順;有的機構存在風險隱患,救助機制不健全,如許多農信社和城商行等老機構包袱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準)金融機構業務模式不成熟,政策法規不健全,操作管理不規範;有的地方銀行、農信社發行理財産品,並游離于表外,其風險難以有效監控。

  委員們建議,各級政府應堅持統一法人,授權經營;業務分業監管,人員垂直管理;加強宏觀管理和政策引導,促使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各具特色;加大政策傾斜力度,通過優惠利率、財稅政策,鼓勵和引導地方金融機構立足本地、服務中小企業、服務“三農”;完善治理機制,提升內控和管理水準。推進股權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機制,防止“一股獨大”;嚴格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救助機制;理順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健全組織架構,強化地方管理職責,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信社管理體制,理順地方管理和監管的關係。

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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