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上午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新華網、中國政府網現場直播。
[吳邦國]一、緊緊圍繞如期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立法工作:為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去年我們著力抓了一批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督促和指導有關方面全面完成對現行法規的集中清理任務。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是關係億萬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常委會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工作,在上屆初審的基礎上,本屆又審議了三次,對草案作出重要修改,從法律上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並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作出原則規定,強化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職權。它的頒布實施,對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共用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為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我們及時啟動代表法修改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還專門書面徵求了每位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修改後的代表法,總結貫徹落實2005年中央9號文件的實踐經驗,進一步明確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細化了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方式,強化了代表履職的保障措施,有利於進一步保障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常委會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完善了村委會選舉和罷免程式,健全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對發展農村基層民主,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將發揮重要作用。
常委會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主要從暢通請求渠道、完善辦理程式、細化賠償範圍、明確舉證責任、保障費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對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