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元富: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時間:2011-03-09 11:00   來源:新華網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全國政協委員、吉林省長春市政協主席 張元富

  農村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以來,在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一些農民由於種種原因失去土地,成為繼下崗職工後出現的又一弱勢群體。據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累計不少於4000萬人,僅“十一五”期間每年新增失地農民約200萬人。

  多年來,各地通過以土地換戶口、土地換工作、土地換住房、土地換社保和貨幣補償等方式安置失地農民,同時積極創造就業條件、提供就業崗位,努力解決失地農民的生存發展問題。

  但由於多數失地農民缺少技術專長,常常是上崗又下崗,長期處於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部分失地農民處境艱難。據抽樣調查,有61.6%的失地農民認為自己還是“農村人”,只有38.4%的人認為自己是“城裏人”。

  由於政策原因,失地農民難以短時間內融入城市生活。他們不願失去農民身份既有的利益,如農村醫保、申請宅基地、危房改造和家電、農機下鄉補貼等惠農政策,同時還擔心失去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特別是原承包土地徵用剩餘部分會被收回等,處於“農民”和“市民”兩難選擇的尷尬境地。

  從現實情況看,有的失地農民得到貨幣補償一夜暴富,過上小康生活;有的自謀職業、外出打工、自主創業;有的以出租房屋或收廢品、撿破爛謀生;也有的“坐吃山空”,把錢花光,再次回到失地貧困的“原點”;還有的處於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創業無錢的“四無”狀態。

  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個失地農戶抽樣調查,7187名勞動力中,徵地安置就業197人,僅佔2.7%;外出務工1784人,約佔24.8%;經營二三産業1965人,約佔27.3%;從事農業1807人,約佔25.2%;空閒在家1434人,約佔20%。

  部分失地農民生活品質下降。農民過去吃、住、用水、薪柴等基本不花錢,轉為市民後,什麼都要花錢。農民以土地換得新房,入住時僅物業、採暖、水電、有線電視等動輒數千元,日常開銷也明顯增加。不少農民把新房出租,自己就近或到遠郊租房居住,有的甚至把房子賣掉重新回到農村。

  據抽樣調查,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沒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佔30%。有81%的失地農民對未來生活擔憂,其中擔憂養老佔72.8%、經濟來源佔63%、醫療佔52.6%。

  農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寶貴的家庭財富,失去了安身立命、生存發展的就業崗位,失去了上能養老、下能撫幼的長期生活保障資源。要使農民得到廣泛、持久、可靠的保障,必須建立政府主導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議儘快研究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例》,提高立法層次,明確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

  具體建議如下:一、規範徵地行為。一是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相關權益,非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得動用徵地權。明晰“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杜絕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經營牟利之實。二是規範徵地程式,履行徵地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式,切實保障農民徵地前的知情權和諮詢權、徵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徵地後的受益權和監督權。三是提高徵地補償標準,既要考慮農民現實生活需要,更要充分考慮其未來生存發展需要。補償標準應從目前土地增值收益的不足10%提高到不低於30%。四是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有效解決,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二、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生存性需求。一是優先建立基本養老機制。要改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按照政府、村集體和個人3:4:3的比例籌措資金,對失地農民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二是在失地農民自願基礎上,將其納入城市戶籍管理,在醫療、失業、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是社會保障部門要直接介入徵地過程,確保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落實到位。

  三、努力保障失地農民發展性需求。一是政府和徵地企業要從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不少於5%)建立專項基金,用於對失地農民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社會救助等。二是積極鼓勵採取兩套房安置、土地入股、集體留用地、小額貸款、減免稅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多渠道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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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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