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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代表表達意見應棄"表演"重責任有建設性

  時間:2008-03-07 12:34    來源:     
 
 

 

  近年來,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履行職責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有明顯的提高,其中一種表現為,代表和委員對公共事務所提出的批評、建議越來越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見,有些建議和批評有相當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在高度評價代表和委員積極性的同時,還應該看到,一些代表和委員的建議和批評,引起了輿論的負面評價。譬如一位身為知名女企業家的全國政協委員,日前提出應修改剛剛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頃刻引來網路上的“板磚”,被眾多網民解讀為既得利益集團的代言人;再譬如,前不久某地方政協委員建議省會改名以增加城市的氣派,遭來一番“惡搞”,被譏諷為行為藝術。這類或囿于一己之利或一味求新求奇無實際意義的批評和建議,在各級人大和政協會上並不少見,甚至有些代表和委員到了“語不驚人誓不休”的程度。

  當然,法律賦予代表和委員的表達權理應得到尊重,這種尊重不能因表達的內容而改變。但對代表和委員自身來説,應該有一種珍惜表達權的自覺。因為代表和委員的履職和參政議政,不是一個人在表演,而是受選民和社會各界的委託在表達意見,這種表達應該盡可能地超越個人的利益訴求和情緒,盡可能做到理性,否則就是辜負了選民和社會的信任。儘管從一定意義上説,會場和劇場有相似之處,會議上的表達也有劇場表演的因素,但二者畢竟有本質的區別。代表和委員表達所追求的應當是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有利於社會各界人士的參政議政,而不是像劇場裏的演員那樣,以追求轟動效應為圭臬。即使在娛樂界,吸引眼球也決不是衡量演技的惟一標準,演員表演水準應當從能否恰如其分地闡釋角色、能否觸動觀眾心靈等方面綜合評價。顯然,吸引眼球的芙蓉姐姐,很少有人肯定其表演才能。

  如何提高代表履職和委員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和能力,這些年來各級人大和政協機關做了大量的工作,應該説效果不錯。但這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積極性和能力是相輔相成的,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有履職和參政議政的能力,而沒有積極性,這種能力被浪費了;同樣,僅有積極性而缺乏相應的能力,就可能會出現為表達而表達、追求眼球效應的情況。

  代表和委員所表達的意見如何更能體現自己的責任感,更具有建設性呢?筆者以為代表和委員在自覺學習法律的、經濟的、社會學等方面知識的同時,更要有一種腳踏實地的態度,在閉會期間多做調查研究,多聽取公眾的意見,會議期間表達意見才可能有的放矢、具有建設性。

  各級人大和政協機關應為代表履職、委員參政議政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援,譬如加強培訓、提供各種資訊等等,這都是提高代表和委員履職和參政議政能力行之有效的辦法。除此之外,還應在制度上有所創新。本次全國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透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選舉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計劃。筆者認為,應以選舉法的修改為契機,不但解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大代表比例差異問題,使公民的政治權利更加平等;也應結合中國民主與法治的現實,在人大代表選舉以及委員推選的具體制度設計上進行改革,盡可能把具有廣泛代表性、有履職積極性和能力、有責任感的人選為代表或推選為委員。這樣,就會自然減少重表演而輕責任或空泛輕率的批評和建議。(李勇)

 

 

 
編輯:賀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