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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方面的部分建言

  時間:2009-03-07 22:05:12    網友:網友  
 
      50-60年代參加工作的“童工”,年滿60歲退休工齡(交款年限)在45年以上的企業退休職工應給予經濟補償,退休時生活費不到千元,經調整後才一千一百元左右,有些退休職工況且無醫療保障,請國家給予政策上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