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日電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
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當時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攝政大扎 阿旺松饒等人,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援下,在西藏東部昌都一線調集藏軍主力,布兵設防,企圖以武力對抗。中央政府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軍渡過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後,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談判。以阿沛 阿旺晉美為代表的愛國上層人士力主和談,提前親政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接受了進行和平談判的意見。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協議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
達賴喇嘛于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班禪和堪布廳也發表聲明,指出協議“完全符合中國各族人民,特別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軍在西藏人民支援下,順利進駐拉薩。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參加大會的藏族代表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也有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會議選舉阿沛 阿旺晉美為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廣大農奴和奴隸砸碎了封建農奴制的枷鎖後,獲得了政治平等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1965年至今,已經制定了60余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