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雖然重點是為了解決目前司法實踐中一些疑難問題,但是公佈全文後引起的爭議和誤解可能也是始料不及。尤其是在網路微博上,與該解釋相關的各類段子都在瘋轉,最集中的一點便是這解釋讓女人在離婚時容易一無所有。而法律界人士看來,很多熱議的例子理解並不準確,整部司法解釋還是相對平衡。
其中一個流傳最為廣泛的段子就是:“一男婚前購買100萬房,他首付30萬,餘下70萬,20年,每月還5000。婚後女産後在家持家務,男方一人還貸。婚後10年離異,房産增值到300萬,産權歸男,男償還女4萬貸款,並酌情補償10萬。”這個例子獲得大多數的同情轉發或者深感受傷而批判。
但實際上這種理解並不準確,甚至説它根本就不是司法解釋(三)造成的問題,相反而是它要解決的問題。上海律協房地産委員會委員張黔林律師就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上海法院此前的司法實踐就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産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産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産。也就是説,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會在離婚時給配偶。”
“而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第十條,婚後以共同財産還貸對應的部分有升值的話,是應當分給配偶。”張黔林認為,這個規定其實是對女方的保護,上海地區此前的做法更符合《物權法》的本意,男方婚前購房,登記肯定也是男方(如果沒有與女方有其他協議),那麼他就享有物權,包括增值的部分。但是現在的新解釋讓女方也享受到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個人財産的增值。
全國律協報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建議稿》課題組成員張靜律師在昨天的某網的“微訪談”上也説到,如果是一方婚前即進行産權登記的房屋,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産,在司法解釋(三)沒出來前就一直是這樣處理的。“如果婚後有還貸,按現在的解釋,除共同還貸本金部分要返還外,還要計算一部分增值。”也就是説,上述案例中女方至少可以補償105萬。
當然,結合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司法解釋(三)中第七條也引發不少爭議: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産。這條款通常被理解為“公婆給兒買房兒媳沒份”後引起一些女士的不滿。張黔林説,這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也基本上是這麼操作的,現在只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了,並不是新的規定。“如果説第七條偏向男方,那第十條就是偏向女方,總體上是一種平衡的制度設計。”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並沒有絕大多數在網路流傳的案例中那麼簡單的推理和分析,通常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它並不會造成一些説法稱的:女方很容易被“凈身出戶”。“女方無房居住還可以認定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獲得補償。”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盧明生也這樣告訴記者,對於一些因為誤解而産生的憂慮,他建議説,“相愛之人也不離婚。不離婚,也就不涉及財産分割問題。所以,好好愛。或是讓心愛的人去辦理産權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