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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程式分哪些步驟

時間:2011-08-18 13:54   來源:中顧法律網

  [提要]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新婚姻法離婚程式分哪些步驟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相關知識連結:
  
  協議離婚中存在的陷阱
  
  然而總結本人接觸的大量的離婚協議書,本人發現其中有些離婚協議書中卻隱含著非常可怕的陷阱,其中有些是較為隱蔽的,而有些卻是非常明顯的,按理説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根本不應該不被注意,但是卻輕而易舉的生了效。真到了離婚的時候,再想反悔也來不及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既方便、省時、又不丟面子,的確是個解除婚姻關係的好途徑。雖然極力回憶起簽訂協議時的情景,雖然列出了一大堆不是本意的理由,但最終都由於缺乏證據而不被法院採信。而律師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儘管也是使盡渾身解數,最終也是無力回天。在此本人以舉例的方式簡單的談談離婚協議中的陷阱問題,但願能給您一些警示。(以下案例中的甲,乙均不表明哪一方是男哪一方是女
  
  例一,以結婚為條件,要挾對方簽訂協議的陷阱
  
  甲乙男女二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後,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開始了,明天就可以與自己所愛的人登記結婚,開始蜜月旅行。有了如此美好的前景誘惑,什麼樣的條件都顯得蒼白無力,都可忽略不計了。此時乙方在正式登記結婚的前一天突然拿出了一份財産約定,約定了無論誰提出離婚,甲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一套都歸乙方。甲方面對如此的約定,心中也著實的不痛快,然而,剛要表現出一絲的不滿,乙方便拿“不要結婚了”進行要挾,結果甲方十分不情願的情況下簽了字。第二天雙方如約辦理了結婚手續。
  
  起訴離婚的相關程式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從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編輯: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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