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湖北一校車超載25人。資料圖片 趙牧 攝
12月9日,成都,孩子們好奇地參觀校車。該車側翻後完全能保證車內人員所需的安全空間。陳羽嘯 攝
11日公佈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5章專門規定了“校車通行安全”的內容。根據草案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而且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校車要按核定線路行駛
草案規定,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在道路通行方面,校車也享有“特權”。草案規定,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
重大校車事故政府責任人可開除
在追責方面,草案也進行了明確。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對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産品品質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