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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 車輛不避讓可罰500

時間:2011-12-12 14:11   來源:京華時報
  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一切。

  “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樣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溫家寶總理在11月27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針對校車安全問題表示,“我要求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訂出《校車安全條例》”。

  這一講話至今僅半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徵求民意,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在明年1月11日前進行反饋。

  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證明立法解決國內校車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充分證明了民生問題的分量。

  ■規定

  違規校車可先走後處罰

  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解釋説,專用校車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校車標準生産的車輛,它與一般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兒童特點、安全上更有保障。

  此次校車條例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給予了重點關注,幼兒園雖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但由於頻發的校車安全事故,也被納入進來。目前,國家對幼兒園的佈局、服務半徑等沒有明確規定,其實幼兒園更應提倡就近入學,農村地區也應將幼兒園分散辦到村裏去。如果都就近了,就沒有了校車的需求。

  有關部門還順應民意迅速回應民生期待,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校車賦予優先通行、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放行後處罰等“特權”。如規定,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而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改裝校車將強制報廢

  校車一旦違規將面臨重罰,如生産、銷售不達標的校車,將被責令停産禁售,沒收違法校車,並處違法生産、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交管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對司機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駕照;對車主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司機無校車駕駛資格,將被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存在這些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校車超載將從重處罰

  校車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將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從重處罰。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停靠站點停靠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司機受暫扣6個月駕照或吊銷駕照處罰的,終身禁駕校車。

  學校不盡職出事追責

  學校如有違規行為,如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等,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公辦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民辦校可被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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