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建議“兒童優先”入校車條例

時間:2011-12-12 14:43   來源:燕趙都市報
  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要求在一個月內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要讓校車成為學生安全的流動校舍。12月11日,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條例》)正式全文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就校車安全問題,組織專家起草了專家立法建議稿,在其向教育界徵求意見後,將於12日提交全國法制辦。12月11日,本報記者就校車安全問題和《條例》應該完善的內容採訪了周洪宇。

  建議“兒童優先”寫入《條例》

  燕趙都市報:您對《條例》在內容的設置上有什麼看法?

  周洪宇:徵求意見稿的迅速起草,首先體現了政府對校車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其次,《條例》考慮得很全面,針對性較強,在校車概念的界定和對責任主體的明確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界定上等方面有一些突破。例如,《條例》完善了相關制度,明確了校車的生産制度、駕駛人制度,尤其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制度,操作性比較強。如果真的按照這個來實施,可以産生積極的效果。

  在《條例》總則部分,從校車安全層面和法律條文的完整性來講,《條例》應該增加一條指導思想,“以人為本、兒童優先、統籌協調,齊抓共管”,提出“兒童優先”原則,也符合溫家寶總理提出的“全社會都要樹立一切為了兒童的理念和道德。兒童應該是社會一切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災難的最後蒙受者。”中國是一個尊老社會,老人的問題相對重視,而兒童福利還沒有得到相關重視。我們要逐漸形成一種兒童優先的意識,要讓這種意識為全社會所接受。通過寫入“兒童優先”,通過校車安全工作,來引導社會對兒童的重視。由“兒童安全”到“兒童優先”,起作用要遠大於制定一個具體的安全條例。

  校車界定並不嚴密

  燕趙都市報:《條例》界定了校車的概念,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對未來將要推行的校車,您認為這個概念是否準確?

  周洪宇:《條例》亮點在於界定了過去用於接送學生的各色車輛,比過去規範,是要經過獲得使用許可的7座以上的載客車。但其對於校車的界定並不嚴密,混淆了校車的用途和校車的本質屬性。

  我們的建議是,校車是指按照國家校車標準設計,由具有專業校車資質的生産廠家生産、專業駕駛人駕駛、負責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的專用車輛。其中必備的要素是按照國家校車標準設計。

  校車的本質屬性和現有使用如果界定過嚴,現在很多不屬於校車的範圍就無法應用。而車輛經過許可可以用做校車,並沒有改變其作為機動車的屬性,仍然不是專業的校車,只是解決了車輛的使用問題。

 應明確財政支出負擔比例

  燕趙都市報:在校車推行範圍上,由於現在農村存在並校的情況比較多,有些學生上學會比城市學生要遠,《條例》在農村和城市推行的話,農村和城市推行校車的困難程度不一樣,您能預見的困難是什麼?

  周洪宇:推行校車肯定會有困難,發生校車事故的地方一般都是中部一般發達地區,或者西部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湖南婁底和衡陽。而且是農村和城郊,那麼實施起來就有困難。所以在《條例》中應明確財政支出按比例負擔的細則,如東部發達地區應該以地方財政為主,佔70%,中央財政佔30%;一般發達地區,地方佔50%,中央佔50%;西部欠發達地區,中央佔70%,地方佔30%。這樣規定才能真正讓政策落到實處。

  沒有並校條件的縣和鄉,要糾正以前撤村並校時考慮不週的地方。如果達不到並校條件,就不能撤校。如果想並校,就必須提供校車,也就是政府來買單。

  而在城市,貫徹就近入學原則,按照2.5公里到5公里以內佈局學校,除去擇校生,校車安全問題不大。

  亟須解決的是觀念問題

  燕趙都市報:《條例》在推進時,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周洪宇:推行過程中亟須解決的還是觀念問題,在中國只要領導重視,就可以解決問題。再就是管理責任的銜接問題,明確責任之後,責任之間如何銜接配合、統籌協調好,是需要考慮的;還有加大投入的問題和制度的執行問題。

  燕趙都市報:此《條例》的推行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校車問題?

  周洪宇:相比以前來説,此次力度確實大得多,特別是將法律責任規定詳細了,把以往散見於《未成年保護法》、《教育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集中,並進一步細化,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燕趙都市報:之前您提到過,針對校車安全要建立專門機構,而這次《條例》依然沒有提到建立相關機構,對此您怎麼看?

  周洪宇:之前的建議主要立足於在中央層面、安監委,要建立相關的工作機制,現在《條例》強調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由政府牽頭,具體哪個部門它不提,但就地方政府來做,在地方層面強調得比較多。

  燕趙都市報:如果《條例》實施,還存在一個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相關機構應該如何保障校車安全呢?

  周洪宇:《條例》規定了過渡期考慮得比較全面,既要解決問題,又要循序漸進,既要嚴格執行,又要從現實出發。在實施過程中,各地情況也不太一樣,並不是要求各地將現有機動車輛全部取締。但其他機動車還在接送學生,其中就必須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而對拼裝車、改裝車等完全不合法校車的要求當然是不能手軟的,對已經購置的經過一定認可的機動車,就要對其技術標準進行一定的要求。
編輯:普燕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