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多次慘痛校車事故之後,昨日,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對外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意見》只是一個框架,未來對校車的規範效果如何?還得看隨後出臺的具體操作細則。
條例:多方解決資金來源
建議: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目前,由於校車的銷售、運營價格較高,部分地區的學校無力承擔購買以及使用校車的費用,加上相關部門的資金投入不足,嚴重限制了校車的發展。
據悉,我國現行的專用校車稅費相對較高,包括了17%增值稅、5%營業稅和10%的購置稅。以一輛價格為20萬元的校車為例,上述3大稅種總共便要繳納6.4萬元。
為此,在《意見》中,明確規定了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目前只是一個框架性文件,其中有一些資金投入規定和安全標準方面並不夠詳細。未來對校車的整治效果如何?還得看隨後出臺的具體操作細則。”上汽商用車品牌及市場管理部總監楊洪海對本報表示,例如對校車的購置,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可自行解決,一般發達地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佔50%,欠發達地區中央財政撥款70%,地方承擔30%。
楊洪海表示,上汽商用車針對我國校車現狀進行了多方的交流,發現在沿海地區,例如浙江德清等相對發達的地區,有足夠的資金購買專用高檔校車。但是中西部校車事故頻發的地區,往往較為貧困,導致廉價的“黑校車”出現,造成嚴重的交通隱患。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楊東平也坦言,在校車服務問題上,政府的功能和服務能力也有限,《意見》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發展思路,符合國情。
條例:明確多項準入條件
建議:生産維修定點進行
教育部之前曾做過調查,全國現有接送中小學生的車輛28.5萬輛,其中符合標準的校車2.9萬輛,僅佔10.32%。
為保證上路校車符合安全標準,《意見》還明確了校車的準入條件,必須滿足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裝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以及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等。
“不僅僅要提升生産企業的安全標準,強化申請條件,也要加強維修點的管理,現在很多改裝點可隨意地按客戶要求,安裝上校車標誌,噴上校車黃色。”楊洪海表示,應該對於校車生産進行有效監管,生産和維修的工作都應該實行定點進行。
不過,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意見》中也表示,根據各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