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寺上市”入股作價4900萬?

時間:2009-12-31 10:22   來源:《東方早報》

  被少林寺方丈釋永信辟謠多次的“少林寺上市”或許並非空穴來風,不過這一次秘密運作2011年“上市”的是登封市政府,而少林寺方面的人員包括釋永信都被蒙在了鼓裏。昨天,早報從有關渠道獲得的香港中旅集團與登封市簽署的《合作框架協議書》和《登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顯示,雙方確定斥資一億元成立“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遊有限公司”,其中港方佔51%股本控股,少林寺門票經營權等嵩山少林景區資産則被登封市作價4900萬元作為入股的一部分——“我市以實物、現金入股,佔股份49%,雙方合資年限為40年,嵩山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特許經營權不再進行評估作價,我市通過門票收入分成實現特許經營權價值”,新公司擬定2011年上市。而根據資料顯示,僅少林寺一年門票收入就將近1.5億元。

  合資公司港方控股

  擬2011年上市

  根據早報記者得到的12月10日印發的《登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顯示,2009年12月9日上午,登封市長鄭福林主持該常務會議,該會議出席人員均為登封市市政府領導人員,如登封市委常委、嵩山管委會黨委書記裴松憲,登封市副市長蘇建設、朱耀輝、劉萬峰等,但沒有一位少林寺和宗教界方面人員。

  該會議主要對登封市與港中旅集團合作及成立合資公司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根據《紀要》內容,該合資公司名字正式確認為“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遊有限公司”,辦公地點設在少林景區遊客中心。公司註冊資本金為1億元,主要開展旅遊開發投資、文化産業項目開發、旅遊地産等業務,新公司爭取2011年上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合資公司辦理手續的相關費用給予減免。”

  而在一份沒有合作雙方簽名蓋章的《合作框架協議書》中,也詳細介紹了雙方合作的一些細節。這份印有“絕密”的《協議書》顯示,合作甲方為“香港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乙方為“登封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嵩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乙方負責組建由登封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的專門服務協調工作組,協調、處理合作過程中和合資公司運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甲方享受當地招商引資、河南省文化改革發展試驗區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甲方在登封投資營造良好的環境。”甲方從2010年開始,在未來三至五年內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為合資公司投融資8億-10億元人民幣。

  這份《協議書》應于10月21日簽署。

  成立合資公司

  涉嫌公共資産流失

  《紀要》同時顯示了新合資公司的股本結構,港中旅以現金入股合資公司,佔股份51%,並控股合資公司。“我市以實物、現金入股,佔股份49%,雙方合資年限為40年,嵩山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特許經營權不再進行評估作價,我市通過門票收入分成實現特許經營權價值。” 新公司少林旅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所有債權債務,統一由嵩山少林文化旅遊集團負責調整、償還。

  《合作框架協議書》則顯示,“雙方同意通過收購、重組乙方現有下屬公司的方式,實現雙方成立合資公司的目標。合資公司授權從事嵩山風景名勝區綜合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

  至於那些旅遊資源置入新合資公司,《紀要》也做了明確記錄,“登封市國資委部門負責辦理與港中旅集團合作的資産劃撥工作(包括少林、嵩陽、中嶽景區門票,旅遊運輸(中巴、電瓶車),少林景區遊客中心,少林景區停車場、電子門禁,禪居酒店以及其他需要劃撥的國有資産項目。”換而言之,包括少林寺在內的嵩山景區諸多門票收入今後全部收歸港方控股的新公司,少林寺的門票收入也歸合資公司所有,不再是之前少林寺方面和相關部門分成。而根據資料顯示,僅少林寺一年門票收入就將近1.5億元。

  以這一新合資公司股份作價依據,《協議書》表示:“雙方同意在前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基礎上模擬合資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準,根據模擬的盈利水準確定合資公司價值。雙方依據合資公司價值和各自的股份筆記確定各自應投的投資額。其中甲方以現金投入,乙方以現金或經雙方確認並經過審定評估的資産作價。”除了這些資産劃撥之外,登封市還同意市財政向合資公司注資6000萬元,以償還少林景區拆遷有關債務,確保合資公司正常運營。市財政局要積極籌措資金,12月11日前籌資2000萬元,12月18日前全部資金注資到位。

  “少林寺屬於公共財産”

  登封市政府與港中旅合作成立合資公司,並將少林景區門票資産劃入新公司一事,少林寺方面之前一無所知。少林寺智慧財産權和無形資産管理中心總經理錢大梁昨天在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之前對該決策一點都不知情,“方丈也是幾天前才由登封市政府有關領導通知這一決策,對具體內幕一無所知。” 錢大梁表示,政府的這一決策事關少林寺文化遺産,它應該由公眾、專家一起參與到決策當中,而不是領導説了算。“少林寺的財産不屬於少林寺和登封市,少林寺屬於公共財産,屬於全國。”錢大梁説。

  而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以宗教活動産所謂主要瀏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在有關人士看來,登封市政府背著少林寺擅將門票權併入上市公司,嚴重傷害了少林僧眾和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以及參加宗教活動的合法權益。

  登封市委宣傳部部長崔世英昨天在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承認了該市與港中旅的這一合作計劃的存在。在問到為何沒有讓少林寺方面參與這一商業計劃時,崔世英認為,“因為我們還沒有正式對外宣佈合作”,至於新合資公司運作具體的時間表,崔世英説:“還沒確定。有關方面正式宣佈之前不方便透漏細節。”

編輯: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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