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1月20日~1946年10月1日,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德國主要戰犯的控告和審判。
根據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關於德國暴行的宣言》和1945年8月《波茨坦協定》,蘇聯、美國、英國和法國于1945年8月8日在英國倫敦簽署《蘇美英法關於懲處戰犯的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立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因為地點設在德國紐倫堡,故而亦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以控告和審判納粹德國主要戰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由蘇聯、美國、英國和法國各派2名成員組成,由英國大法官傑弗裏 勞倫斯擔任庭長。
1945年10月18日,檢察與起訴委員會(由蘇聯、美國、英國和法國各指派檢察官一人組成)在德國柏林向法庭提出起訴書,指控戈林等24人犯有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罪,犯有破壞和平罪,犯有反人道罪、戰爭罪;納粹黨的領導機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黨衛隊等6個組織為犯罪組織。10月29日,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公佈《國際軍事法庭程式規則》,受權審理被告。從11月20日起,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紐倫堡開庭。在庭長勞倫斯大法官主持下,法庭共進行403次公審。起訴當局指定的33名證人口頭提出了對各被告人的證言,辯護方面有61名證人提出證言,另有143名證人提出局面證言。證據審查和辯護與起訴代表的發言過程于1946年8月31日結束。法庭駁回了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辯護。
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因為萊伊在獄中自殺,克虜伯則因身體和精神狀況而被停止審判)作出的判決是:
戈林、裏賓特洛甫、凱特爾、卡爾登勃魯納、羅森堡、弗蘭克、弗裏克、施特萊徹、紹克爾、約德爾、賽斯-英夸特、博爾曼(即鮑曼,因尚未緝拿歸案,屬於制度判決)共12人被判處絞刑;
赫斯、雷德爾和豐克被判處無期徒刑;
施佩爾、席拉赫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紐賴特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鄧尼茨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沙赫特、巴本、弗裏切被宣佈無罪釋放。
宣告納粹黨的領導機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保安勤務處、黨衛隊為犯罪組織。
蘇聯法官對宣判被告沙赫特、巴本、弗裏切無罪,判處赫斯無期徒刑以及不宣告德國政府、總參謀部和德國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為犯罪組織的判決表示反對,並且在判決書中保留自己的意見。
1946年10月16日,絞刑判決在紐倫堡監獄執行。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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