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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統治下的臺灣

  時間:2005-08-18 15:56    來源:     
 
 


  1895年清政府將臺灣割讓給日本後,臺灣人成為法律上的“日本人”。1910年日韓合併以後,朝鮮人也成為法律上的“日本人”。日本對臺灣、朝鮮等殖民地的統治方法,和英法等國的歐洲式殖民地統治方法是有極大不同的。英國人並沒有想把印度人改造成為英國人,而日本人卻試圖把臺灣人、朝鮮人改造成為日本人。1930年代的日本教科書描述“大日本帝國”時説:“大日本帝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除了主體的大和族以外,還有朝鮮族,漢族(臺灣人)等少數民族。”

  雖然臺灣人、朝鮮人是在法律上屬於“少數民族”的日本人,可是與大和族的“純正”日本人相比,臺灣人、朝鮮人受到了很大的差別對待。日本在1890年就實行了普選法,可是臺灣人、朝鮮人卻沒有選舉權;日本在1900年實行了免費初等教育,而臺灣人、朝鮮人卻不能享受免費的初等教育;住在日本本土的日本人可以自由移住臺灣、朝鮮,而臺灣人、朝鮮人沒有特別的許可則不能移住日本本土。

  直到1945年日本戰敗前幾個月,日本議會才立法給予臺灣人、朝鮮人參政選舉權,並廢除了“少數民族”這一稱呼,把臺灣人、朝鮮人一律稱為日本人,在戶籍簿身份證上也取消了填寫“民族”的欄目。但隨著日本戰敗,這些給予臺灣人、朝鮮人具有平等“日本人”身份的立法,也成為沒有意義的一紙空文。

  雖然日本對臺灣人、朝鮮人都採取了差別對待的政策,但戰後臺灣人和朝鮮人對日本的態度卻有很大不同。朝鮮人的反日情緒十分濃厚,而臺灣人卻表現出相當的親日情緒。回顧一下日本對臺灣的統治歷史,也許可以找到一些臺灣人親日情緒的來由。

  一、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的方針政策

  甲午戰爭以前,日本並沒有奢望從清政府那裏奪得臺灣。所以對於突然到手的臺灣,日本並沒有及時制定出治理臺灣的統治方針。1890年代後期是日本歷史上思想最活躍的時期之一,人們對治理臺灣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建議。比較開明的人提出採用美國和德國的聯邦制,將臺灣作為日本的一個自治聯邦;比較保守的人提出將臺灣的當地居民全部趕走,把臺灣變成純粹的日本人居住的土地。日本政府一時也無法確定臺灣的統治方針,只好採取“無方針”的走一步看一步的摸索政策。

  儘管臺灣變成了日本的殖民地,可是當時臺灣的人口已經十分稠密,已沒有多少空間來接納日本移民。就如同英國向人口稀疏的加拿大、澳大利亞殖民地大量移民,卻無法向人口稠密的印度殖民地大量移民。所以要使臺灣成為日本人居住的“真正殖民地”,就必須把當地居民趕走。

  正好當時日本有將臺灣居民趕走的機會。清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割讓臺灣的條約中規定:臺灣居民有權力選擇返回中國大陸作大清帝國的臣民,還是留在臺灣作日本帝國的臣民,選擇的期限為兩年。在兩年之內沒有返回中國大陸的臺灣居民,則自動成為日本帝國的臣民。

  當時日本的軍部特別傾向於將臺灣居民全部趕走,使臺灣變成真正日本人的土地。在臺灣的日軍有意識地對當地居民進行掠奪、毆打、甚至殺害。然而儘管日本人十分殘暴,絕大部分臺灣人還是選擇了“忍下來不走”的選擇。兩年的選擇期限到期時,僅僅0.16%的臺灣人返回中國大陸。臺灣人不肯離開臺灣返回中國大陸,大約是認為“天下烏鴉一般黑”,到哪都是一樣受壓迫。

  臺灣居民不走,使日本將臺灣變成真正日本人之土地的計劃落空。日本人不得不考慮怎樣處理這些“非日本人臣民”的問題。西洋派的人建議採用英國式的殖民地管理方式,保持臺灣本地的文化風俗習慣,僅僅把臺灣作為日本的原材料供應地和工業産品銷售市場。東洋派的人建議採用中國式的民族同化方式,對臺灣居民進行同化改造,使臺灣人變成地道的日本人。正在西洋派和東洋派爭執不休的時候,另一個嚴重問題出現在日本人的面前,這就是統治臺灣的經費問題。

  在1890年代後期,日本政府的財政收入每年大約8000萬日元,而臺灣的統治經費每年高達600到700萬日元,成為日本政府的一個沉重負擔。當時日本正在搞“脫亞入歐”的富國強兵運動,龐大的臺灣統治經費使日本不但沒有從臺灣的割讓得到什麼現實的利益,反而對富國強兵運動産生了不小的負面影響。臺灣統治在經濟上是完全失敗的。因此有人提出將臺灣高價出售給歐美列強的建議,這樣一方面可以擺脫沉重的臺灣統治費用,另一方面又可以得到富國強兵所需的鉅額金錢,可謂一舉兩得。

  但日本政府高層並不贊成出售臺灣的計劃,他們認為出售臺灣會讓歐美列強鄙視日本沒有統治外民族的能力。為了樹立日本在世界上的威信,無論花多大代價也要搞好臺灣。於是日本政府請來搞殖民地十分有經驗的英國人作顧問,請教怎樣緩解統治臺灣的經費和怎樣治理臺灣的問題。英國顧問去臺灣進行了實地考查以後,向日本政府提出了“間接統治”的建議:

  1.日本在臺灣的駐軍人數太多,比英國同規模的殖民地駐軍人數多5到10倍。日本派駐臺灣的官吏人數也太多,比英國同規模的殖民地官吏人數多2到4倍。這是造成統治費用過高的一大原因。

   2.日本派駐臺灣的官吏素質太差。當時日本是將本土淘汰下來的三流官員派駐臺灣,這些官員只會採取暴政統治,不懂怎樣搞好政民關係,使臺灣經濟日益惡化,不得不靠政府的鉅額財政補貼度日。

  3.日本應該尊重當地居民的文化風俗習慣,積極任用當地人作官,象英國統治印度那樣對臺灣進行“間接統治”。

  4.日本在臺灣實行“事實法制”而不是採用立憲法制。“事實法制”是英國人發明的。根據英國憲法每個英國公民都具有選舉參政權,如果英國憲法在印度香港等殖民地也適用,那麼不給予當地居民選舉參政權是明顯的違憲行為。為了解決這個法律上的難題,英國人提出落後民族對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無法理解,所以不宜採用立憲法制,而是根據實地情況實行自上而下的“事實法制”。

  5.日本在臺灣限制日本語的教育,通過保持日本文化和臺灣文化的距離,保持殖民地人和宗主國人的文明差距,來樹立宗主國的威嚴。會講宗主國語言的人是統治者,不會講宗主國語言的人是被統治者。

   但是以外交次官原敬(後任首相)為首的政治家,卻極力反對英國顧問的“間接統治”方案。原敬等人認為:臺灣人和日本人同文同種,與英國統治非白人的“異種統治”完全不同,應該採用將臺灣人同化為日本人的“皇民化”政策。為了強調同化臺灣人的合理性,原敬等人還提出了一種新理論:“臺灣自古以來就是日本的領土,當年收復臺灣鄭成功的母親就是日本人,後來臺灣被中國強佔。所以這次日本取得臺灣是“收復領土”,而不是殖民地割讓。”

  在“間接統治”和“皇民化”兩派的激烈爭論中,日本政府最後採用了綜合兩者意見的“漸進政策”,即統治臺灣的最終目標是將臺灣人同化為日本人的“皇民化”,但這個過程非常漫長,在目前主要採用“間接統治”方針。正如當時的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所説:“將新領土之民培養成為真正忠義的皇民,是我們努力的目標。但要經過二世紀的時間,臺灣民族的固有性質也許才會有明顯的變化……” 可見當時日本預計的臺灣“皇民化”,準備花百年以上的漫長時間。

  “皇民化”的最關鍵問題就是教育問題,但當時日本並沒有積極在臺灣推行日本語教育,這主要是經費困難。如果在臺灣推行象日本本土那樣的無償初等教育,所需要的費用太大。當時日本採用了英國的殖民地教育方針,只培養少量懂得日本語的本地人作為下層官吏,將大部分臺灣人作為簡單的體力勞動者使用。當時的臺灣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説:“臺灣教育的方針是建立公立學校,普及國語(指日本語)教育,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三代人的時間。一代人按25年算需要75年,一代人按30年算則需要90年……”

   日本佔領臺灣後,在臺灣建立了一些公立學校進行初等教育,但由於這些公立學校要繳納學費,所以公立學校的入學率很低。到1908年,公立學校的入學率尚不到 5%。當時的公立學校中不僅教授國語(指日本語),也同時教授漢文(指中國語)。直到後來“皇民化”政策佔主導地位以後,臺灣的公立學校才取消了漢文教育。

  總而言之,日本統治臺灣初期的方針政策,是以英國的殖民地政策為藍本的“間接統治”政策。除了剪辮子穿洋服等外,並沒有對臺灣居民的生活方式加以過多干涉。但這種早期的“間接統治”政策,後來被激進的“皇民化”政策取代,使日本的臺灣統治政策走向了另外一條道路。

  二、臺灣臨時法案

  日本在1895年得到臺灣後,面臨的最重大問題之一就是關於臺灣地位的立法。關於臺灣的立法,不僅是考驗日本剛剛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民主體制,而且還關係到日本與歐美各國談判“治外法權”,即所謂領事裁判權問題。

  1853年日本對歐美諸國“開國”後,被迫與各國列強簽訂了不平等的“治外法權”條約。外國人在日本犯法後,日本無權對外國犯人進行審判,而是由外國領事代為審判。這種領事裁判權的不平等條約和中國當時的情況完全一樣,但日本解決領事裁判權的方法卻和中國完全不同。中國人認為歐美各國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是毫無道理的、粗暴干涉中國內政的不平等條約,中國人試圖用趕走外國人的方法來解決領事裁判權。

  日本人卻接受了歐美國家的觀點,承認只有在三權分立民主體制下的法院,才可能進行真正公正的判決。所以日本人承認歐美列強在日本的領事裁判權是有道理的,認為外國犯人拒絕日本舊司法體制的審判是可以理解的。日本解決領事裁判權的方法是在日本建立與歐美國家一樣的三權分立司法體制,那麼歐美國家就沒有藉口堅持領事裁判權了。1889年日本建立起歐美式三權分立的司法體制後,就開始與歐美各國談判終止領事裁判權,最後歐美各國于1899年同意終止在日本的領事裁判權,承認日本法院有權審理外國人案件。

  1896年2月伊藤博文內閣起草了一份“臺灣法案”送交國會討論。“臺灣法案” 的主要內容是:

  1〕 臺灣的政治體制與日本本土不同,日本憲法在臺灣僅一部分適用。

  2〕 臺灣的行政結構由臺灣總督和臺灣居民組成的評議會構成。

  3〕 臺灣總督是臺灣的最高指導者,臺灣總督由內閣總理任命,由帝國議會批准。

  4〕 臺灣總督具有“事實法權”,即臺灣總督的命令等同於法律。

  5〕 臺灣總督的命令要經由臺灣評議會審議通過,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評議會而直接發佈命令。

  伊藤內閣的“臺灣法案”遭到了日本民權派議員們的強烈反對,主要反對意見集中在臺灣總督具有掌管一切的獨裁特權。在民權派的反對下,伊藤內閣將“臺灣法案”改為“臨時法案”,結果帝國議會通過了有效期為三年的“臺灣臨時法案”,即所謂的“六三”法案〔明治29年第63號法案〕。

  “六三”法案的根本精神按照今天的話來講就是“一國兩制”,將臺灣作為日本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施與日本本土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六三”法案和今天的 “香港基本法”可謂一脈相承。但它有巨大的弊端,這就是一個國家中兩種政治體制下生活的人民,無法進行自由地交往,因而使兩種制度下人民之間的隔閡越來越大,人為製造了國家分裂的根源。

  雖然1896年日本帝國議會通過了總督獨裁的“六三”法案,但臺灣的現狀並沒有明顯改變。日本在臺灣的統治只是靠軍事獨裁來維持,而用於臺灣統治的費用卻象滾雪球一樣逐步膨脹。臺灣的狀況直到第四代總督兒玉源太郎和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上任後,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三、後藤新平的臺灣獨裁

  1898年2月第四代總督兒玉源太郎和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上任,後藤新平成為臺灣的實際統治者。兒玉和後藤到任後,重新檢討了前任總督的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兒玉和後藤治理臺灣的基本思想是:臺灣的漢族人內心非常剛愎自用,用民主的方法很難使他們心服。對臺灣人實施民權只會增加他們對日本官政的反抗,所以必須使用嚴厲的“法制”來治理臺灣。

  後藤新平説:“粗野幼稚的當地人民無法理解民權思想,日本國內的文明刑法、民法在臺灣不能通用。在臺灣以實施建立在‘當地傳統習慣’基礎上的法制為宜”。後藤新平以“尊重當地傳統習慣”為由,恢復了一些清政府時代的舊制度,比如居民相互監督的保甲連坐制度(10戶為1甲,10甲為1保);對犯人進行鞭撻的體罰等等。這些刑法都明顯地違反當時日本本土實行的“文明刑法”。

  後藤新平還特別制定了對付抗日武裝的“匪徒懲罰令”。1895年4月清政府簽約將臺灣割讓給日本後,臺灣居民成立了“臺灣民主國”義勇軍,對日本軍進行了頑強的抵抗。但清政府和歐美列強都沒有對“臺灣民主國”進行任何支援,1895年 10月日軍佔領了臺灣的所有大城鎮,抗日義勇軍退入深山,但日軍一直未能將其徹底剿滅。後藤新平頒布的“匪徒懲罰令”,宣佈對抗日武裝的首領和教唆者可以不經審判立即處死。嚴酷的“匪徒懲罰令”和犯罪連坐的保甲制度,使日軍于1902年徹底消滅了山嶽地區的抗日武裝。

  為了改善臺灣的財政情況,後藤新平推行了食鹽、煙草、樟腦、鴉片等專賣制度,使臺灣總督府的財政情況大為好轉。儘管鴉片在日本國內明文禁止買賣,但後藤以“尊重當地傳統習慣”為由,對臺灣人吸食鴉片實行了“漸禁”政策,鴉片專賣成為臺灣總督府的一大財政來源。後藤新平在拒絕向臺灣引進西方式“精神文明”民主主義的同時,卻積極向臺灣引進西方式“物質文明”。後藤動用鉅資在臺灣興建鐵路、港口,大搞城市基本建設,發行臺灣貨幣,建立以制糖業為中心的近代工業,大大推動了臺灣經濟的發展。到1905年,臺灣終於實現了經濟獨立,臺灣總督府不再向日本政府申請行政輔助金。

  1899年總督獨裁的“六三”臨時法案到期,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和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以臺灣的抗日武裝尚未完全剿滅為由,説服國會將“六三”臨時法案的有效期延長三年。1902年“六三”臨時法案延長到期後,兒玉和後藤又以臺灣政局尚未完全穩定為由,又説服國會將“六三”臨時法案的有效期再次延長三年。直到 1906年兒玉和後藤離任後,日本議會才通過了新的臺灣法案,即“三一”法案(明治39年第31號法案)。

  臺灣在1898年到1906年的8年期間,是所謂的“後藤獨裁”期間。在這期間後藤新平拒絕日本政府對臺灣“內政”進行干涉,把臺灣搞成半獨立的獨裁王國。當時臺灣人雖然害怕後藤,但並不尊敬後藤,臺灣民間把後藤新平形象地稱為“土皇帝”。

  日本對臺灣朝鮮的統治、英國對印度香港的統治、以及其他歐美列強的殖民統治,都有一個共同點:只向殖民地引進西方“物質文明”的科學技術,卻不向殖民地引進西方“精神文明”的民主人權。到香港回歸時,香港人已享有不低於英國本土的物質生活水準,但香港人卻不享有英國人早在100多年前就享有的參政選舉權。如果臺灣今天還在日本的統治下,臺灣人的物質生活水準很可能比現在更高,但恐怕不會享有今天臺灣人所具有的參政選舉權。

   西方國家拒絕向殖民地引進西方“精神文明”的民主人權思想,其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如果給予殖民地人民參政選舉的人權,他們就要選擇獨立或自治的道路。要保持宗主國對殖民地的主權、保持對殖民地人民的異族統治,就必須剝奪殖民地人民的人權。這也暴露出西方近代民主人權的兩重性。

  四、從“不法”的武裝抵抗到“合法”的民族運動

  在異民族的殖民統治下,被統治民族的文化被破壞,政治被壓迫,經濟被榨取,出現抵制和反抗是必然之事。臺灣人一開始是以武裝暴動的方式對日本的統治進行抵抗,但到1915年,活動於山嶽地帶的武裝遊擊隊完全被日軍剿滅,此後臺灣人開始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抵抗。

  最早組織進行“合法抵抗”的政治團體是1914年林獻堂等人創立的“臺灣同化會”,不久後在日本的臺灣留學生中間又成立了“啟發會”,“啟發會”後來演變為“新民會”。1920年,“新民會”創辦了中文月刊《臺灣青年》,這是臺灣人最早創辦的政論雜誌。1923年4月《臺灣青年》改為半月刊的《臺灣民報》,1932年4月改為日報《臺灣新民報》。

   “新民會”的最初宗旨是謀求臺灣的自治,但“新民會”會長林獻堂考慮到完全的自治要求,勢必會引起日本的強烈反應,引來嚴苛的鎮壓,對臺灣人的民族解放反而産生負面影響。所以“新民會”的政治運動重點,就放在爭取臺灣人的參政權上,要求日本政府給予臺灣人和日本人一樣的平等待遇。當時臺灣人不僅沒有參政權,經濟上也處於被歧視的地位,在臺灣從事同樣工作的日本人的工資,比臺灣人高2倍以上。“新民會”通過《臺灣青年》等刊物,掀起了要求廢止“六三法” 等對臺灣人歧視的法律,要求建立“臺灣議會”,允許臺灣人參政。從1921年到 1934年,“新民會”一共發起了15次“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向日本帝國議會提交了請願書。

  面對臺灣的“合法”民族運動,日本政界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按照日本憲法規定的民權原則,剝奪臺灣人的參政權是明顯的違憲行為。當時日本不少學者和民主派的政界人士,也積極支援臺灣人的“民權運動”。1921年第一次請願運動後,日本總督府雖然沒有同意建立“臺灣議會”,但設置了一個“臺灣總督府評議會”,特聘林獻堂等八名新民會骨幹為“評議員”,對總督的政務進行監督評議。日本原想以“御用文人”的高官厚碌方式,來收買林獻堂等人,使他們自願停止民權運動。但林獻堂並不買總督府的帳,依然積極參與民權運動,所以1922年臺灣總督府罷免了林獻堂的“評議員”職務。

  1927年,林獻堂、蔡培火、蔡渭水等人,建立了臺灣歷史上第一個合法的政黨“臺灣民眾黨”。1928年,臺灣又成立了非合法的“臺灣共産黨”。因為當時臺灣是日本的殖民地,臺灣共産黨在組織上作為日本共産黨的一個支部。臺灣共産黨奉行極左路線,提出全面否認日本的殖民統治,建立“臺灣共和國”的奮鬥綱領。 1931年6月日本警察逮捕了臺灣共産黨的骨幹分子,此後臺灣共産黨的活動趨於停止。

  1931年以前,臺灣人利用日本的民主體制,進行了合法的民族解放運動。1924 年蔡渭水等人在請願時,以擾亂治安罪被警察逮捕。臺灣人和一部分支援臺灣民權運動的日本人,在法庭上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庭鬥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最後日本法院釋放了大部分被捕者,對蔡渭水等首領只判了4個月的象徵性監禁。但1931 年“九一八”事變後,中國成為日本的敵人。由於臺灣人具有中國人血統,臺灣總督府在“九一八”事變後,發表了禁止建黨結社的命令,臺灣人“合法”的民權運動到此劃上了句號。

   自從中國割讓臺灣給日本後,臺灣人就開始了爭取民權、爭取自治的運動,這些運動也是現在“臺獨”運動的前身。當時的日本殖民政府對臺灣人的非暴力民權獨立運動,採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一些日本人甚至支援臺灣的自治運動。這與後來國民黨政府對“臺獨”的嚴厲鎮壓形成了很大的反差,這也是今天臺灣人比較親日的一個原因。

  五、皇民化運動

  在後藤新平統治時代,後藤對臺灣人的教育採取非常消極的態度。後藤認為“教育是一把兩面劍”,對於日本的殖民統治來説,具有高知識水準的臺灣人並不是什麼好事。所以後藤主張在臺灣只進行很有限的教育。

  但“九一八”事變後,日本人害怕具有中國血統的臺灣人,同情和支援中國的抗戰,開始積極推行“皇民化”運動。“九一八”事變後,日本一改過去對臺灣的 “愚民政策”,開始在臺灣積極普及教育和推廣日本語。1930年臺灣的學齡兒童入學率不到30%,1938年猛增為50%,1943年更增加到92%。1930年臺灣懂日語的人不到10%,1937年猛增為40%,1944年更增加到70%。

   1937年中日全面戰爭爆發後,臺灣的中文報紙全部廢止,改為日語報紙。臺灣人保持的中國傳統節日慶祝活動也被禁止,強迫臺灣人參拜日本神社。1940年又開始號召臺灣人自願改用日本式姓名的“改姓名運動”,但收效甚微,只有0.1%的臺灣人改用了日本式姓名。此外總督府還在村落、城區組織了“皇民奉公會”“挺身奉公隊”等居民組織,灌輸學習日本的武士道精神,試圖把臺灣人迅速改造成為日本人。雖説臺灣人並不喜歡這種皇民化運動,但在戰時的嚴厲統治下,臺灣人無法進行有效的抵抗。不過皇民化運動中的普及教育運動,使臺灣人口的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這對後來臺灣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由於臺灣人沒有參政權,所以臺灣人也沒有服兵役的義務。但1941年太平洋戰爭暴發後,日本的兵員嚴重不足,1942年4月開始在臺灣招收“志願兵”,到 1944年為止共有6000多臺灣志願兵被送上前線。1945年3月日本修改了選舉法,給予了臺灣人參政權,可以和日本人一樣參加帝國議會的選舉。但臺灣人得到當“真正日本人”的權利後,就不得不和日本人一樣服兵役,其代價也相當高昂。到1945年8月日本戰敗為止,共有約20萬台灣人作為軍人或軍夫參戰,戰死和病死者約3萬餘人。

  六、臺灣經濟的近代化

  後藤新平時代在臺灣大搞基礎設施建設,修建了縱斷臺灣的鐵道和高雄、基隆兩大港口。由於大力興修水利灌溉工程,耕地面積的55%實現了水利灌溉,從1895 年到1925年的30年間,臺灣的糧食産量增加了4倍,蔗糖産量增加了15倍,對外貿易額也增加了4倍,基本上滅絕了傳染病。

  1935年,中國的國民政府派考查團參加了“臺灣統治40年紀念博覽會”。考查團回國後,對臺灣的經濟成就讚不絕口説:“臺灣給人家搞了40年,就和中國拉開了這麼大的差距”。

   1937年以前,日本遵照歐美殖民地的慣例,只在殖民地搞農業和輕工業,不搞重工業,人為地製造宗主國和殖民地在工業技術方面的差距。1937年以後,隨著皇民化運動的開展,日本開始在臺灣興建重工業,試圖把臺灣作為“南進”的工業基地。此後日本向臺灣投入鉅資,興建鋼鐵、化學、機械等重工業,使臺灣的重工業,特別是軍工産業得到了飛速發展。從1939年開始,臺灣的工業産值超過了農業産值,成為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工業化”殖民地。

  七、日本統治時代的結束。

   1945年日本戰敗後,臺灣人的感情十分複雜。很多人為重返昨日的祖國感到高興,也有一部分人認為這是“臺灣獨立”的絕好機會。希望“臺獨”的臺灣人聯合一部分日本人,策劃了一個“臺灣獨立”計劃。但是當時的臺灣總督安藤利吉反對“臺灣獨立”計劃,堅持遵守條約將臺灣的主權交還中國,使這次“臺灣獨立”計劃夭折。後來國民黨接管政權後,對這次“臺灣獨立”活動的參與者進行了處罰,首要分子均被判刑。最後的臺灣總督安藤,在辦完對中國的政權移交手續後,作為戰犯逮捕。安藤在押送上海受審的途中服毒自殺。

  1945年日本戰敗時,在臺灣的日本人約有50萬,國民黨政府決定將這些日本人遣送回日本。但戰敗後的日本國內缺糧少房,日本人回國後將面臨十分艱難的生活。由於很多日本人已在臺灣生活了很多年,再加上臺灣人沒有對日本人進行報復,所以有大約半數的20萬日本人,都申請作為臺灣的永久居民留住臺灣,甚至有不少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但國民黨政府不批准日本人留住臺灣,除了極少數技術人員“留用”以外,其他日本每人平均被遣送回國。

   ……

  日本對臺灣的統治是強加於臺灣人民的殖民統治,當然是應該被否定的事情。但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壞事,日本對臺灣的統治,也有一些可以肯定的地方。

  在“硬體”方面,日本在臺灣修建了鐵路港口、工廠電站、水利灌溉等基礎設施,同時還為臺灣培養了大量的技術人員。日本交還臺灣時,臺灣的工業化程度遠遠高於大陸,是亞洲除了日本以外,工業化程度最高的地區。這為後來臺灣的經濟起飛打下了良好的物質基礎。

  在“軟體”方面,日本在臺灣普及了初等教育,建立了清廉高效的法制社會,並間接地使臺灣人意識到民主法制社會的優越性。日本交還臺灣時,臺灣人民的教育水準程度也遠遠高於大陸,也是亞洲除了日本以外,教育普及程度最高的地區。這為後來臺灣的經濟起飛打下了良好的人才基礎。

  英法等歐洲國家統治殖民地的方法是:一、在殖民地搞專一的農業輕工業,人為地製造殖民地的工業經濟落後;二、在殖民地搞愚民教育,人為地製造殖民地人民的愚昧。日本並沒有按照歐洲國家統治殖民地的方法統治臺灣,而是把臺灣作為本國的一部分來建設,給臺灣帶來了工業化和教育化,這是今天臺灣人親日情結的主要原因。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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