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攜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字號:
國務院發文規範外國機構在華提供金融服務

  時間:2009-04-30 09:02    來源:人民日報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今日聯合發佈《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今年1月29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第548號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的服務業務審批”實施機關。為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便於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依法提供金融資訊服務,滿足國內用戶對金融資訊的需求,促進金融資訊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商務部、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這一管理規定。

  這一管理規定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做了規定,分總則、審批、投資設立企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25條。

  這一管理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 肖燕    
台灣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