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關於下發《中國銀行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中銀信管[1997]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瀋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濟南、浦東分行:
為密切海峽兩岸的經濟聯繫,扶持臺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自1994年度起,中國銀行承辦了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為進-步貫徹安排好臺商投資企業配套資金、扶持臺資企業正常健康發展的政策精神,也為進一步有效使用和加強管理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規範專項貸款操作行為、提高專項貸款辦理的效率、增大專項貸款對臺商投資企業支援的力度,我行依據《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中國銀行專項貸款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行與國家計委、國務院臺辦共同下發的有關專項貸款的文件精神,擬定了《中國銀行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暫行管理》。該"辦法"經徵求國家有關部門、行內有關業務部門和有關分行的意見,並在 1997年6月召開的"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管理工作座談會"上經參會代表討論、修改,現正式下發。今後各行辦理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應嚴格接照該"辦法"進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總行信貸管理部,以便在"辦法"實施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附:中國銀行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的對外開放政策,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積極有效地吸引臺資,支援臺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自 l994年以來,中國銀行與國家計劃委員會(簡稱國家計委)、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簡稱國臺辦)共同辦理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簡稱專項貸款)。為有效使用和規範管理專項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中國銀行專項貸款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行與國家計委、國臺辦共同下發的有關專項貸款的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性質
第二條 專項貸款適用於支援對國家對臺工作可産生積極有利影響,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滿足中國銀行貸款條件,符合"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的臺商投資的生産性項目,同時兼顧為國家級臺商投資區或重大臺資項目配套購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專項貸款屬固定資産貸款,府由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相應的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基本建設貸款規模,由中國銀行安排貸款資金。在下達的貸款規模內,由中國銀行按規定的貸款審批極限審批和發放貸款。
第三章 貸款辦理原則
第四條 專項貸款的辦理原則為以對臺政策為指導、以經濟效益為基礎、集中資金、支援重點、規範管理、控制風險。向符合國家對臺政策和産業政策、經濟效益好、影響大的大中型臺商投資企業傾斜;向"高行銷額、高盈利、高創匯"的"三高"臺商投資企業傾斜;本著同等優先的原則,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對於為國家級臺商投資區或重大臺資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項目,給予適當支援。
第五條 對於生産性項目,專項貸款原則上用於支援正在建設並已初步規模、經適當支援即可建成投産的項目。貸款額度控制在除股東各方已投入的註冊資本外,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固定資産差額部分中,應由我方按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負責籌措的差額資金不足部分。
第四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對於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對象可不限定於臺商投資企業。對於生産性項目,凡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已取得臺商投資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有償還貸款能力的經濟實體,均可申請專項貸款,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臺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並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輔助存款賬戶。開立輔助存款賬戶的,應按中國銀行對其貸款佔其全部貸款的比例在中國銀行敘做存款和結算等各項業務。
2.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已納入當年全國或地方的固定資産投資計劃。
3.企業註冊資本已按期如數繳納,並經依法驗資。
4.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固定資産差額部分中,合資雙方各自按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需籌措的資金(除申請使用專項貸款的部分外)均已基本落實(已到位或提供能按期到位的證明文件)。項目總投資包括固定資産投資額、建設期利息、鋪底流動資金。
5.項目各項建設配套條件(指土地徵用、水、電、汽、原捕材料、運輸、銷售渠道、環境保護等)均已基本具備,技術上可行。
6.經貸款評估測算,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較強的貸款償還能力,且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落實。
7.借款人資信較好,有相應的資産作抵押,或有其他實力較強、信用較好的經濟法人對貸款作擔保,或能提供其他可靠的還款付息保證。
8.企業董事會作出借款決議和出具辦理借款授權書。
第五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對生産性項目發放的事項貸就,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貸款本息止,一般為一至五年;對基礎設施項目發放的專項貸款.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八條 專項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固定資産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專項貸款自貸款之日起按季結息和收息。項目在建設期間無收入來源的,經批准可以緩期收息,但應收未收的利息,要計收複利。如遇利率調整.按現行管理辦法,對於貸款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實行一年一定。
第六章 貸款審核、批准、發放和收回
第十條 專項貸款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于每年年初,由各地方計(經)委、臺辦、分行對提出專項貸款申請的企業共同進行審查篩選,由地方檯辦根據國家對臺政策和對臺工作的需要提出推薦項目清單,並按照項目對臺工作的重要性對推薦項目進行排序,由地方計(經)委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對項目進行審核, 由分行按照有關銀行貸款條件和程式評估審查項目,經協商一致後,三家聯名行文,幹每年三月底前共同申報至國家計委、國臺辦、中國銀行總行,截止時間過後總行原則上當年不再受理新的項目申報。
對於貸款申請額度在分行貸款審批許可權以內的項日,在申報前必須由分行完成正式的項目貸款評估工作,評估通過後 ,由地方計委、臺辦、分行聯名申報。此類項目經國家計委。國臺辦、中國銀行總行共向確定列入本年度的臺資專項貸款項同清單並下達後,由分行辦理貸款批准、發放手續並報備總行,原則上各地方不能再行調整項目。
對於貸款申清額度超過分行貸款審批許可權的項目,在地方計委、臺辦、分行聯名申報的同時,須由分行按照中國銀行對分行許可權以上貸款項目的上報審批要求,將全套項目評估審批材料報至中國銀行總行,經中國銀行總行評審通過後,由國家計委、國務院臺辦、中國銀行總行共同確定列入本年度的專項貸款項目清單並下達,由中國銀行總行批復貸款,由分行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對專項貸款的評估審批須由中國銀行按照《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中國銀行有關專項貸款的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專項貸款的規定進行。
對各地方申報的專項貸款項目,由國家計委、國務院臺辦、中國銀行總行根據項目申報時間的先後進行審查、確定並分批下達。
第十一條 貸款項目批准後,由分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當各項提款條件滿足後方可提款。
第十二條 簽訂借款合同後,借款人應將自籌資金部分存入當地中國銀行,用款時要先用自籌資金,後用銀行貸款。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為:(1)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2)新增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和遞延資産的攤銷 (3)借款人的綜合經濟效益;(4)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資金;(5)有關部門的綜合收益(如:土地出讓金收入等)。
第十四條 銀行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回貸款,貸款收回後,可收回再貸、滾動使用,即按有關具體現定用於支援新的臺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産項目,或用於臺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十五條 對不能按期收回的貸款,根據有關規定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息,並限期收回,必要時銀行有權根據所簽訂購貸款合同的相關條款從借款單位或擔保單位的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十六條 專功貸款必須專款專用。銀行對專項貸款要加強管理,嚴格貸款的審查核定、批准發放程式,並建立項目專管員制度,對於資産總額較大、專項貸款金額較高或貸款風險較大的專項貸款客戶,應實行駐廠員制度。
第十七條 如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可採取加收罰息、停止貸款和限期收回貸款等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各地分行對已批准發放貸款的項目,要加強跟蹤監控,出現問題及時向總行彙報,于每年三月底前對專項貸款的執行情況(截止于上年底)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總行。同時,要加強與當地計(經)委、臺辦的溝通和協商,對專項貸款審批、發放、管理和回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總行將單獨或會同國家計委、國臺辦對各地方的專頂貸款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組織各地方進行自查或互查;各地分行也可單獨或會同當地計(經)委、臺辦對當地的專項貸款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出現弄虛作假、挪用貸款、執行不力、無故拖延等問題的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將採取措施嚴肅處理。
第八章 貸款統計、會計考核
第二十條 借款人要定期向中國銀行報送貸款項目的財務支出工程進度統計表,工程竣工要報送工程竣工決算表,每季度未要報送本季度財務報表。
第二十一條 各地分行要將專項貸款的申請、審核、批准、發放、收回的各類文件和資料,分類分項建立貸款檔案和貸款臺賬、以便比較全面地掌握和反映貸款情況,為加強貸款管理監督提供完整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銀行的會計核算系統內,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使用7335二級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銀行的信貸統計報表系統內、對專項貸款進行單獨考核,即在"中國銀行批准外商投資企業中長期外匯、人民幣貸款項日季報表"、"中國銀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人民幣貸款結清項目年報表"、"中國銀行人民幣貸款統計月報表"中設置的"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欄目統計考核。各地方中國銀行要及時準確地將專項貸款情況接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專項貨款對臺商投資企業的支援力度,對於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並使用專項貨款的客戶,中國銀行可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審查併發放人民幣短期貨款和外匯貸款。
第二十五條 各地方中國銀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修改權屬於中國銀行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1994年度以後臺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的管理,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來源:台灣網
編輯:龍貓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