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介

時間:2010-08-09 13:45   來源:商務部臺港澳司

  2010年1月26日以來,經過兩岸有關方面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業務溝通,兩岸商簽經濟合作協議取得了階段性成果。6月29日,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領導人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英文全稱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簡稱ECFA)。

  一、框架協議主要內容

  框架協議包括序言和5章16條及5個附件。5章分別是: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16條依次為:目標、合作措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貨物貿易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例外、爭端解決、機構安排、文書格式、附件及後續協議、修正、生效、終止;5個附件依次為: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産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産品的臨時原産地規則、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産品的雙方保障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框架協議內容基本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是一個綜合性的、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協議。

  二、早期收穫計劃主要內容

  在貨物貿易方面,大陸將對539項原産于臺灣的産品實施降稅,包括農産品、化工産品、機械産品、電子産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産品、輕工産品、冶金産品、儀器儀錶産品及醫療産品等十類。臺灣將對267項原産于大陸的産品實施降稅。臺灣對大陸降稅産品包括石化産品、機械産品、紡織産品及其他産品等四類。雙方將在早期收穫計劃實施後不超過2年的時間內分3步對早期收穫産品實現零關稅。

  在服務貿易方面,大陸方面承諾,對會計、電腦及其相關服務、研究和開發、會議、專業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醫院、民用航空器維修,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11個服務行業對臺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具體開放措施包含19項內容。臺灣方面承諾,對研究與發展、會議、展覽、特製品設計、進口電影片配額、經紀商、運動及其他娛樂、航空電腦訂位系統以及銀行等9個服務行業對大陸進一步放開。

  三、框架協議有關貿易規則

  (一)臨時原産地規則

  框架協議規定,被認定為原産于一方的早期收穫産品,另一方在進口時將給予優惠關稅待遇。框架協議原産地的確定將主要採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和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對於臨時原産地規則所需的操作程式以及産品特定原産地標準,將由雙方原産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二)臨時貿易救濟措施

  框架協議規定,實施貨物貿易早期收穫期間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雙方保留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項下的權利與義務,並達成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産品的雙方保障措施。在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期間,如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以尋求解決方案。

  (三)服務提供者定義

  為防止兩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變相享受框架協議的優惠待遇,框架協議以充分照顧兩岸服務提供者利益為原則,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為基礎,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

  (四)爭端解決

  框架協議規定,雙方將於框架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開始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式進行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在前述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四、機構安排及早期收穫的實施

  框架協議規定,兩岸將成立由指定代表組成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框架協議相關的事宜,主要包括:完成為落實框架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框架協議的執行、解釋框架協議的規定、通報重要經貿資訊、在正式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解決與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等。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與框架協議相關的事宜。

  實施早期收穫計劃期間,大陸將對原産于臺灣地區的539項産品逐步降低或取消關稅,在11個服務貿易領域對臺灣地區的服務提供者擴大開放。實施上述開放措施將超出現行開放水準,各有關部門將根據框架協議承諾著手相關配套措施的修訂,以確保早期收穫儘速實施。

  五、後續商談安排

  框架協議簽署後,兩岸將陸續推進後續單項協議的協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等單項協議的商談將在框架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開始,並儘速完成。在經濟合作方面,雙方商定以智慧財産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研究雙方産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等為重點,並逐步向其他領域拓展。


編輯: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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