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臺資企業協會章程(2008年6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

時間:2010-05-27 12:26   來源:北京臺協

北京臺資企業協會章程

 

(2008年6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臺資企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縮寫:BATIE。
 
第二條 本會以在京臺資企業為主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會員合法權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促進京臺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開展聯誼和交流活動;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産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與要求,對會員在工作、生活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予以幫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促進臺資企業發展,促進京臺經濟交流與合作;
 
(四)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五)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北京經批准成立的臺資企業或在北京工作的臺灣同胞。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複印件;
 
(三)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援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須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增免本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聘請和解聘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顧問等榮譽性職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部)、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任期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積極努力;
 
(二)在北京投資的企業應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較好,在廣大臺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遵守本會規章,熱心服務台商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機構負責人的聘用,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相關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本會理事長主持本會全面工作;理事長離京期間,代理理事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部)、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為了便於聯繫政府有關部門,更有效地為會員提供服務,本會聘請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受聘人員按本會章程規定程式産生,不領取本會的報酬。
 
第五章 資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北京臺資企業協會會費收取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編輯: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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