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4種臺灣水果檢驗檢疫準入品種
■零關稅準入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
■對臺灣部分水産品實行零關稅和檢驗檢疫便利
■正式認可臺灣高等學校學歷
■制定公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增設瀋陽、大連、成都三個臺胞口岸簽注點
■准許臺胞在大陸申請執業註冊及短期行醫
人民網北京4月15日訊 記者吳亞明報道:中共中央臺辦主任陳雲林今天下午在兩岸經貿論壇閉幕式上,受權宣佈和通報了大陸方面將進一步採取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惠及臺灣同胞的15項政策措施。
這15項措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一部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實施。
經國務院批准的3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擴大臺灣農産品在大陸銷售,自今年5月1日起,對臺灣水果檢驗檢疫準入品種由18種擴大到22種,新增柳橙、檸檬、火龍果和哈密瓜4種水果準入。
(二)為幫助解決臺灣産蔬菜豐産季節出現的銷售困難,開放甘藍、花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蔥、胡蘿蔔、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檢驗檢疫準入,並實行零關稅。
(三)為擴大臺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産品在大陸銷售,對臺灣部分鮮、冷、凍水産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對臺灣籍漁船打撈的部分遠洋、近海水産品和在臺灣地區養殖的部分水産品進口,實行零關稅措施;具體品種為鯧魚、鯖魚、帶魚、比目魚、鯡魚、鱸魚、蝦和貽貝等8種。對來自臺灣漁船自捕水産品輸往福建,參照大陸自捕漁船做法,憑公海自捕漁許可證、貿易合同、發票等資料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不再要求提供臺灣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12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在現有五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基礎上,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臺辦決定,新批准在廣東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廣西玉林市設立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農業部、國務院臺辦批准在福建省漳浦縣、山東省棲霞市設立兩個臺灣農民創業園。
(二)為幫助臺灣農民解決水果、蔬菜豐産時出現的銷售困難,供銷總社等將根據臺灣農民和農民組織反映的情況與要求,適時組織由有實力的農産品供銷企業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臺灣農産品採購團,赴臺採購。
(三)為方便原産于臺灣的水果進入大陸,降低臺灣果農和臺商的經營成本,福建省廈門市建立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對入駐集散中心的進口臺灣水果經銷商,給予免交保鮮冷庫儲存使用費以及經銷場地免一年租金的優惠。
(四)為降低臺灣農産品在大陸銷售的運輸成本,交通部決定,開放臺灣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臺灣農産品在大陸運輸,享受部分地區過路、過橋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五)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教育部決定,自即日起,正式認可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臺灣高等學校學歷。
(六)為促進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早日實現,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臺辦已制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將於4月16日公佈。該辦法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由指定的大陸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以旅遊團形式整團往返。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譽好,服務品質有保證。臺灣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須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係。組團社須為每個旅遊團選派領隊,領隊要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並申領赴臺旅遊領隊證。大陸居民須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旅遊簽注赴臺灣地區旅遊。
(七)為進一步方便臺灣同胞來往大陸,公安部決定,在原有開放海口、三亞、廈門、福州、上海五個口岸簽注點(即“落地簽注”)基礎上,增設瀋陽、大連、成都三個臺胞口岸簽注點,並將根據各地的實際需要,繼續增加新的口岸簽注點,為未辦妥入境手續直抵大陸的臺灣同胞辦理簽注手續。
(八)為滿足在大陸工作的一些臺灣同胞希望取得報關員資格的願望,海關總署決定,開放臺灣同胞參加報關員考試,成績合格者在報名地海關即可申請報關員資格證書。海關總署將制定並公佈具體報名辦法,以利臺灣同胞報名考試。
(九)為了給在大陸居住的臺灣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醫療服務,衛生部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適合臺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繼續在臺胞較集中的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地醫院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為臺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在有條件的地方,挑選一些資質好的醫院,如心血管、腦神經、口腔醫院等,設立專門門診部,接待臺灣同胞,實行“一條龍”服務。接診醫師可以是大陸醫師,也可以是按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在大陸行醫許可的臺灣醫師。
(十)為有利於兩岸醫療衛生交流合作、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將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後回臺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大陸醫院在按大陸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據實給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臺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十一)繼續歡迎和鼓勵臺灣醫療機構與大陸合資合作興辦醫院。臺灣投資者最高股權可佔70%,合作期限暫定20年,合作期滿可申請延長。
(十二)衛生部決定,准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臺灣同胞可在大陸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或從事臨床研究等活動。在大陸取得醫學專業學歷、考取醫師資格的臺灣學生,如需要在大陸執業,可在各地衛生部門辦理執業註冊手續。臺灣地區醫師申請來大陸短期行醫,在履行相應手續後,可在大陸從事為期1年的執業活動,期滿後可申請延長。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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