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投資興辦企業,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的外商、港澳臺商、埠外商及縣內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投資商(以下合稱投資商)適用本規定,同時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運作體制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投資商投資企業進行服務與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干預其合法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縣招商局負責和綜合協調全縣招商引資工作,其工作職責為:
(一) 指導、協調全縣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和參與全縣在國內外的各種招商引資活動,收集、整理、綜合招商引資工作情況;
(二) 編制全縣利用外資工作計劃、《投資指南》及項目手冊,建立招商項目庫;宣傳、介紹我縣投資環境和項目,溝通外地客商與本縣企業的聯繫,為企業合作洽談和利用外資項目提供服務;
(三) 協調、督辦全縣外商項目的上報、審批工作;
(四) 組織、聯繫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涉外知識和利用外資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
(五) 指導全縣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綜合全縣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情況;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與相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六) 負責制定全縣招商引資考核獎勵辦法,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按規定計提、管理、審核、兌付獎勵資金。 第五條 縣政府組織和協助公安籍在外人士成立北京、廣東、浙江、武漢、重慶等地聯誼會(同鄉會),縣招商局依託上述聯誼會(同鄉會),在當地設立招商聯絡站,聘請招商引資資訊員,積極對外招商。
第六條 縣招商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聯絡渠道廣、活動能力強、誠實守信的仲介機構簽訂委託代理招商協議,委託其在當地開展招商活動。
第七條 各鄉鎮、縣直經濟主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公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南新區管理委員會必須把招商引資作為主要工作任務。
第八條 建立工業發展資金專戶,其資金來源為:企業國有股收益,政府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除上繳國家、省、市部分外),城市資本營運收入,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其他收入。其資金主要用於孱陵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優惠政策兌付及招商引資獎勵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