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吸收港澳臺地區投資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現有港澳臺資企業5.8萬餘家,約佔外資企業總數的64%。在粵港澳臺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事關我省外向型經濟的持續發展,也關係入境澳地區的繁榮穩定和兩岸經濟合作的不斷深化。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援港澳經濟發展、推進兩岸經濟合作的部署,切實幫助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轉型升級,特製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政支援
(一)加大對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的支援。2009年,省財政一次性安排10億元,設立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加工貿易企業在粵設立研發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研發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獎勵和扶持;對加工貿易企業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進行産業技術改造,以及購買核心技術和名牌商標給予支援;對加工貿易企業用於工藝技術設備改造的國內貸款給予支援幫助;對加工貿易企業自主研發和以自主品牌出口給予獎勵和支援;對內銷納稅金額較大和創立內銷品牌的加工貿易企業等進行獎勵。(省外經貿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加大對流通企業的支援。港澳臺資企業可申請省支援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三)加大對企業節能降耗的支援。港澳臺資企業可申報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節能獎勵和認定清潔生産企業,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減免部分稅費
(四)收費減免。按照國家部署,認真做好燃油稅費改革和有關收費減免工作,取消和停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收費,配合落實減免部分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減免部分地方性收費,取消音像製品銷售管理費等部分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對進入省級産業轉移園的企業,除國家規定的稅費外,不再徵收任何地方性收費。暫停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允許困難企業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省財政廳、物價局牽頭,會同省經貿委、交通廳、國土資源廳、外經貿廳、新聞出版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單位負責)
(五)稅收優惠。
1.港澳臺資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收政策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2.港澳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減徵營業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港澳臺資企業研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港澳臺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港澳臺資企業正常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徵或免征。
5.港澳臺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以上稅收政策措施由省財政廳牽頭,會同省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六)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負擔。制定出臺相關實施方案,階段性適當降低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省勞動保障廳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三、簡化審批手續
(七)簡化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和搬遷手續。加強相關操作指引的宣傳,引導和幫助來料加工企業不停産轉型。對轉型、搬遷企業的剩餘料件和不作價設備,可比照“同一經營單位”的處理方式,按規定辦理余料和不作價設備的結轉手續,無需以“轉關”或退出境方式辦理。轉型、搬遷後的不作價設備可以連續計算監管年限。經海關核準後,企業可以保留原海關分類管理類別。(海關廣東分署會同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八)簡化加工貿易企業外發加工手續。全面推廣外發加工改革,加快推進“外發加工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網上審批”。准予省內具備一定加工生産能力,因受自身生産特點和工藝條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訂單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海關廣東分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