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2月3日以粵工商外企字〔2009〕610號發佈 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為規範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相關做法,制定本辦法。
一、臺灣居民在廣東省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核準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所屬工商所以其名義辦理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
二、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電腦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不包括國際貨物代理和快遞業務),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僅限于商務活動),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僅限紡織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許經營。
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可從事上述項目的經營。
三、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于個人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從事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的,其營業面積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四、臺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臺灣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①臺灣居民身份證件複印件;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複印件。辦理登記時核對原件。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臺灣居民申請者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經營項目的,應當持《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前置許可,並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手續。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有關登記事項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經營範圍:依照申請人的申請,在允許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的範圍內核定經營項目。其中,涉及前置許可的,按照有關部門許可的經營項目核定經營範圍。
2.經營者姓名:核定的經營者姓名後面加注“(臺灣居民)”字樣。
3.組成形式:核定為“個人經營”。
4.資金數額: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人民幣資金數額予以核定。
七、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從業人數和經營場所面積等事項的規定與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保持一致,隨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調整而相應調整;國家對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准予登記的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者姓名後面應當加注“(臺灣居民)”字樣。
九、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十、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的有關專用表格樣式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詳見附件1)。其他申請文書與內地居民個體工商戶使用的申請文書一致。
十一、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及驗照工作依照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期上報《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個體工商戶(臺灣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2.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