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各地廣播電視機構、影視公司及相關單位與港、澳、臺廣播影視機構(含獨立製作人)合拍、合作製作廣播電視節日,必須經我部批准。各地廣播影視機構(含影視公司)請港、澳、臺廣播影視製作人、導演、演員、編劇等協助製作節目,(廣播節目、電視劇、綜藝節目、專題節目等),也須經我部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拍攝的,一經查出,將視情節予以處罰,並不得在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播放。
二、各級電臺、電視臺不得將播出時段提供給港、澳、臺廣播影視機構和個人播放節目,如個別地方有特殊需要,與對方合辦節目,須經我部批准後方可進行。
三、與港、澳合拍、協拍電視劇,須嚴格執行《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管理規定》(即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 15號),與臺灣地區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仍按廣發外字 [1994]43 89號文件執行。合拍電視劇要嚴格按批准的合同進行。
四、與港、澳、臺合拍、協拍影視節目,要認真貫徹社會效益為主,適當考慮經濟效益的原則,杜絕亂收費現象。同時應注意派素質好的人員參加工作;嚴格把關,加強管理,並將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有關主管單位。
(來源:國臺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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