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及執業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及執業管理規定》,現予公告。
附件: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及執業管理規定
農業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及執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居民(以下簡稱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及執業管理,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要求和中央有關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其報名時間、報考程式、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方式、考試時間、考試紀律、合格標準,適用《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有關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統一規定。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一)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所學專業符合《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農業部公佈的報考專業目錄規定。
第四條 港澳臺居民可在內地(大陸)任一考區報名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繳費標準、繳費方式與報考地的內地(大陸)考生一致。
第五條 港澳臺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香港、澳門居民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二)臺灣居民提交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第六條 港澳臺居民提交的有效學歷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內地(大陸)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第七條 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應當按照所在考區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考試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執業獸醫資格授予申請。經審核合格的,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第八條 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在內地(大陸)執業。
第九條 申請在內地(大陸)執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按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向註冊機關申請執業註冊、備案。
第十條 港澳臺居民取得執業獸醫資格並經註冊、備案後在內地(大陸)執業,應當遵守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義務。
第十一條 港澳臺居民取得執業獸醫資格並經註冊、備案後在內地(大陸)執業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實施細則(試行)》(農業部公告第22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