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抓捕”還是“自首”
公訴方認為依照當時情況,被告人不算自首
幾名被告人對自己的到案經過被認定為“抓獲”表示抗議。
他們説,自己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就趕到派出所。從法律上説,逃跑後主動投案都可以算自首,他們配合前往公安機關不應該按“抓獲”論處。其中有5、6名被告存在同樣的質疑。
有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他們接到央視保衛科電話就前往了,更不應該是“抓獲”。
公訴方堅持認為,依照當時的情況判斷,他們不算自首。
3 是否該按責任分等級
多名被告人認為自己最多是間接責任
公訴方將21人承擔的責任分為3等。徐威作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工地安全工作,卻無視有關規定和消防責任,濫用權力,擅自決定組織煙花燃放事宜,不聽民警勸阻,是造成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劉發國、王世榮等12人是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視員工和兩名施工單位項目副經理。餘下8人的行為被認定為“導致火災發生”。
對上述責任的説法,多名律師表示抗議,其中徐威的律師認為其承擔的最多是“間接責任裏的次要責任”,而其餘不少被告人也認為,自己最多是間接責任。
其中原央視新址辦大部分被告人表示,他們是按徐威的要求履行正常工作。作為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下級,他們無權,也無力阻止。他們這次傳達燃放煙花事宜時,並未告知此次燃放的規模和方案。
而施工方人員的律師也提出,在建築行業,業主處於強勢地位,施工方通常要服從業主。雖然施工方有保護工地消防安全的責任,但這種責任是指生産過程中的安全,不應包括業主單位人為破壞的情況。如果説不制止就是犯罪,理由牽強。
4 量刑是否應有區別
多名辯護人希望讓被告人“輕者輕,重者重”,突破“法定量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中的被告人屬於過失犯罪,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該罪名的量刑範圍從3年有期徒刑至7年不等。
據參與庭審的人士介紹,量刑成為了控辯雙方交戰的一個焦點。公訴方認為,21人屬於共同過失犯罪,都有過錯。
不少辯護人則回應,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懸殊,應該在處罰中予以體現,讓輕者輕、重者重。
一些辯護人提出,希望法庭採納突破法定量刑處罰的意見。(記者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