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盧海君:
我要談的問題就是網路空間的科學立法問題,這個在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了,應該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我們立法的時候應該遵守三個方面的原則:
第一,要有保守性同時要有前瞻性。立法的時候在沒有看清楚的時候應該等等看,讓網際網路産業、消費者群體、企業自己探索,不然有可能阻礙創新。另外是前瞻性,咱們的立法應該想的長遠一點。法律方面歸置的對象要分清楚,不是技術本身,而是技術行為。應該為新技術的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如果貿然規定這個不允許,反而不符合網際網路分享共用的精神。
另外一個方面基於網際網路的特點在立法的時候跟技術規範標準結合起來。一個是技術規範的法律化,一個是法律規範的技術化。我們應該讓相關産業中成熟的技術規範法律化,比如作品的保護中有版權的,如果某一些作品不想讓他分享可以用特定的格式來遵守;另外我們把法律規範技術化,我們指定的網際網路領域的法律規範不能給産業發展帶來過度的負擔。
第三,在網際網路立法中應該採取報告中所説的民主立法,也就是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網際網路時代很多問題可能要做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説偏聽一方的意見。我覺得在立法機關主導引導的情況下加強各方的參與,平衡各方的利益,才能把網際網路未來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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